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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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4)1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李兰英马文一、监督过失的概念及提倡的可行性(一)监督过失的概念监督过失的理论最早由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其含义是指二个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监督者的懈怠疏忽而使被监督者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相应地追究监督者过失责任。从分类上讲,监督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中的一种,它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当从业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时候,处于领导、监督、管理地位的人员是否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监督过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监督过失中还包含管理过失。

2、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由于管理人对物的设备、机构、人的体制等的不完备本身与结果发生有直接联系的直接的过失。①本文的监督过失理论采用狭义说。主要研究监督者对人的指挥、监督的不适当所构成的过失。监督过失大体上可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未能使从业人员充分注意的直接上级,可因“懈怠监督责任”而适用监督过失责任;二是基于事故对社会安全体系的影响,对企业的高级领导可追究的“组织和营运制度上”的监督过失责任。②(二)监督过失的理论和实践基础11新新过失论是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新新过失论是日本刑法学界在60-70年代提出的,又称最新过失论或危惧感说。它在行为人对于

3、危害结果的预见上并不要求以有具体的预见为必要,只要行为人有不安感、危惧感的存在,就应当积极地采取避免危险结果发生的措施。行为人未尽其避免结果义务,就应令其负过失责任。日本著名的森永奶粉事件③中厂长和生产科长被认定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就是依据的危惧感说。由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由监督者的行为直接引起,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一般也不在监督者的控制范围之内,而且事故发生时,监督者往往也不在现场。所以,监督者没有能力清晰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危害结果。如果按照传统的过失理论,监督者没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那么,就没有追究监督者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按照

4、危惧感说,只要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感到了不安,有抽象的预感,就可以认为其有预见可能性,进而就可以认定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故,新新过失论是认定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21判例的效力使监督过失具有参照物提倡监督过失是过失犯罪两极化的必然要求。两极化的一端是加重对部分严重过失犯罪的处罚,①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②赵瑞罡、杨庆玖“:监督过失论”,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③[日]藤木英雄著《: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6-69页。·21·©

5、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4)2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另一端则是轻微的过失危害行为向非犯罪化方向发展。①业务过失犯罪在现代社会中数量激增、后果严重的现象很难让我们把业务过失犯罪归入轻微的过失危害行为当中。而作为业务过失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监督过失,相应地也应当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在业务过失犯罪中,特别是在企业事故中,大部分情况都与企业领导者、监督者属于督导管理的行为有关。

6、正是他们的这些行为,与职工的过失行为一起共同导致了严重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企业灾害事故中追究有关人员管理、监督责任的方向,可以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日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如森永奶粉事件、越化学爆炸事件、北海道煤气连续中毒事件、坊满月城火灾事件,等等。②这些判例奠定了监督过失在整个过失犯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使监督过失具有相当的实践基础。31我国引入监督过失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是重大企业事故的频繁发生。在这些企业事故中,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

7、免的。但是,负有监督责任、检查义务的企业领导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最严重的也只是被追究行政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引入监督过失理论,用刑法这把利剑来斩断任何侥幸心理和不负责任的心理,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发生。监督过失理论并非完全需要理论的移植,它在我国原有的刑事法理论中尚有一席之地。就立法规定来看,刑法第408条的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后果的行为。单从罪名上就可以看出这是对于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主体设定的犯罪。所以,本罪追究的就是监督过失责任。再从司法判例来看,1

8、979年轰动全国的“渤海”二号事故案中,对主要人员马某的处理,可以说是较早的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③其后的1990年的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案、1997年的山西假酒案、綦江虹桥垮塌案等重大案件中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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