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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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作者:刘雪梅刘丁炳近年来,随着矿难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工程建设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事故、医疗卫生事故等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要求追究监督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刑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刑法理论界在介绍日本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同时,也逐步展开了对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研究,司法实践在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时,对监督管理过失理论也开始从不自觉地运用向自觉地运用转变。在处理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如何认定该类犯罪的主体非常重要。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是指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管理

2、义务,因而没有防止被监督管理人的过失行为及危害结果,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管理人。笔者认为,认定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加以确定:一、根据界定该类犯罪主体的两重标准来确定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活动中负有的监督被监督管理人正确从事业务、国家公务活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如果担负监督管理义务就必须正确履行,否则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就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监督管理义务的来源有以

3、下六种:(1)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2)业务分工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3)因支配危险源而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4)因协议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5)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6)业务、公务惯例或者常理要求的监督管理义务。其次,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这是为了解决监督管理义务的范围问题。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可能都明确到每一种具体的监督管理人员身上,往往是规定什么样的单位负有哪些监督管理义务。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判断究竟是谁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就需要考察在这些单位内部哪些人员是

4、监督管理人员,各个监督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拥有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权限,担负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义务。只有担负的监督管理义务能够在其实质拥有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人,才能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二、按照“危险源支配”的原则来确定在业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中,危险源由谁支配、管理,谁就有义务保证危险源不至损害他人权益。例如,某法院查封了某公司开办的游乐园中的鳄鱼馆,该法院对查封的鳄鱼馆就负有管理义务,必须安排人员妥善管理,确保鳄鱼不伤害他人。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现代社会中的企业、事业单

5、位以及国家机关的管理体制或多或少地带有“科层制”的特点,在这些单位内部都按照一定的规则,根据职能将权力进行分解,设置一定的部门和职位,由这些部门和职位上的人来具体行使权力。“科层制”具有等级制、专业化、技术化、规则化等特点。因此,要求上位者必须使每位成员都掌握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循的规范。由于单位的运行具有等级制、专门化、技术化、规则化等特点,在因单位运行的某个环节出现错误,并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应当根据领导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四、按照“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

6、上追查”的原则来确定只有那些对直接行为人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人,才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直接行为人是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人,其本身不属于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如果构成过失犯罪的,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在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时,究竟应当追究到哪一级的监督管理者?笔者认为,根据监督管理者违反监督管理义务的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反监督管理义务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应追究到哪一个级别的监督管理者,并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过失刑事责任:1.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具

7、体监督管理者是指直接指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或者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活动的人员以及具体管理危险源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最底层的监督管理者。2.分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领导成员或者分管某项工作、活动安全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监督检查者。这类人员对分管的生产作业或者举办(主办、承办、协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措施的责任。3.主要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办、承办、协办某项工作、活

8、动的主要负责人。这类人员主持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或者负责某项工作、活动的全面工作,对该项工作、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上级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单位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笔者认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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