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其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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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其适用限制摘要:监督过失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过失犯罪形式,本质上是为解决在重大公害类过失犯罪中负有监督或管理责任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避免监督过失责任被任意扩大适用,必须明确该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符合几种特定情形时,应排斥监督过失的适用。关键词:监督过失;构成要件;适用限制一、引言20世纪后半叶以来,科学技术进入了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期,各种科技成果被研发出来并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在促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的同时,其所创造出的巨大财富大大满足了民众的物质生活需要。但是,科学技术本身即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应用不规范不谨慎,则极易引发各种社会风险,导致各种灾害事

2、故。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也开始步入重大恶性事故高发的风险社会时代,食品药品事故、煤矿事故、火灾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频繁发生,危害巨大。考察可以发现,这些重大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引发的:首先是直接作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他们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次是在生产或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督或管理义务的人员,他们负有监管职责但却怠于监督、不善管理甚至错误监管,其本身也是可罚的过失行为。但以往,过失犯的刑事责任,多数情况下仅仅论及惹起直接结果的行为人(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涉及负有监督义务的行为人的责任。显然,这种“地位

3、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现象是不正义的,不但使对结果负有责任的人逃脱了制裁,而且最终不利于防范和遏制类似风险事故的再度发生。基于实践和抗制社会风险的需要,近期,刑事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倾向:在诸如重大火灾、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公害事故、矿难等重大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单单要追究现场的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过失责任,而且还要追宄相应的监督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这种由监督者或管理者承担的过失责任即为“监督过失”。二、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主体监督过失应予承认,同时也需限定其存在的范围,首先即应对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加以限定。从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

4、践来看,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监督者或管理者的身份,一般主体不能成立。在简单的监督管理关系中,认定监督过失主体应非难事。但是,商业组织的高度发展和多重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得监督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众多,各自的法律地位有别,给确定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带来了很大难度,要想不枉不纵实非易事。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了确定监督过失责任主体的三个原则:第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以法律成文形式明确规定哪些人员对于业务负有监督职能的,其理所当然地就应当成为监督责任的主体;第二,按照行业规则及劳动分工,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第三,在具体的工作中,掌握实质的监督、管理

5、权限的人员。根据上述原则,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基于职务或业务活动而形成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二)实行行为一般以为,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组成部分,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对于过失犯,传统理论是否认过失的实行行为的,但近年来学界已基本承认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并且其形式上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由此,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是否也应当包含作为和不作为呢?关于监督过失行为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不作为说。认为监督过失只能存在于不作为中;(2)作为说。监督者先前的行为,尤其在于其管理、监督过程中;(3)折中说。监督者行为有时是作为、有时是不作为,如危害发生之前的作为和危害发生之后

6、的不作为。笔者认为,监督过失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即负有特定监督或管理义务的监督人、管理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错误进行管理,并导致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在认定不作为时,只有对结果的发生负有相当的作为义务的人,才可能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即在不作为犯中,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与作为具有同等价值时,才能承担过失责任。(三)注意义务监督过失作为共同过失的种类,其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为前提。而且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不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直接惹起危害后果,而应采取措施规避危害结果的义务,而是预见到自己怠于监督或错误管理的行为会惹起具体作业人的过失

7、行为,进而可能惹起危害后果,应当采取措施规避该危害结果的义务。由此,监督义务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在近现代刑法中,过失犯罪被规定为结果犯,一般要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危害结果才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基于此,一般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应为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即结果回避义务。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与一般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内容基本一致,但在监督过失情形下,由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监督者的行为直接导致,因此,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并非是直接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预见与回避,而是对被监督者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可能性的预见与回避。而由于被监督者的过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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