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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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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促进管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所有内容。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
2、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该物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德林逸景建设单位: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坐落位置:平川路3299号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住宅、商住(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总户数:323第
3、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包括业主共有的门厅、大堂、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
4、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电机房、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等。(三)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四)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未出售的地下车位(库);2、未出售的商业;第八条对本物
5、业管理区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3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划要求。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办法
6、》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规划的《房屋
7、使用说明规定》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如业主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征得同意)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
8、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业主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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