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度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度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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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一年度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25、27楼电话:总机(028)86625656传真号:(028)86761128邮编:6100151/1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一一年度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

2、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债券”事宜,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2/121、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

3、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发行人已经书面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或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重要影响而发行人又无法提供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核实。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4、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因为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和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除本次发行之外,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3/125、发行人保证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址:ht

5、tp://www.sse.com.cn/)网站所披露的全部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其披露信息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来源之一。6、本法律意见书未尽述发行人之全部情况,应当结合发行人披露的发行文件进行阅读,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文件。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通过对有关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文件的核查,确认:(一)发行人曾用名为“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02年8月由“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

6、公司”,于2008年4月由“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使用至今。发行人系1984年11月由成都无缝钢管厂发起,1985年1月4日经成都市冶金工业公司(85)3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募集股本方式设立的企业,于1985年1月17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1990年被成都市体改委以成体改(1990)26号文列入成都市股份试点企业,并于1990年4月30日经中4/12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以人行金管(90)97号文批准,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股票;1993年,经国家体改

7、委以体改生[1993]26号文批准,重新确认发行人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5年,发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1804386。(二)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057602;住所:成都市高新西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学平;注册资本133,851.2477万元。(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通信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技术咨询

8、、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生产、销售;实业投资,国内商业贸易(除国家专营、专卖、专控商品);钢锭、金属机械加工。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废旧金属回收(不含稀贵金属);销售冶金炉料;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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