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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msp1982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使用食品添加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情况等国家要求备案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市质量技监
2、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生产备案工作,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档案。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其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备案工作,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档案。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到市
3、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生产备案。其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生产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到指定的备案部门办理生产备案,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企业备案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是指企业将有关事项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案以备检查。备案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备案事项内容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本部门食品监管专用章和注明备案日期的备案
4、表。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后,备案部门应对其从事相关生产备案事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相关生产备案事项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应到备案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 第九条 使用食品添加
5、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到备案部门备案其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内容包括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或经销商、执行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如实施)、采购验证、使用产品及最大使用量等信息。 第十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备案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被委托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如实施)、委托产品名称、合同或协议编号及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表(可另附页)1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工业产品生
6、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企业备案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1份; 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还须提供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还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委托加工备案还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1份,另一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复印件各1份。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不得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备案使用的格式文书可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下载或到备案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备案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后,应安排专人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备案部门要在5日内书面告知备案结果。企业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部门应当发给备案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8、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备案企业在15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备案事项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备案项目范围的,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企业按照备案部门的要求提供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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