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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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市司公中司小收股上购东中保目护标彭雪峰﹡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当企业成长遭遇“瓶颈”的时候,或是当企业的常规式发展不足以满足企业决策层对于企业发展的需求时,通过投资和收购寻求成长机会是许多公司的第一选择。在全球范围内的主要证券市场,收购一直是推动企业控制权变动、更迭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大型收购行为不断发生,涵盖了从工商企业、公用企业到金融企业等各个类型。在国内,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这一阻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性障碍逐步解决,全流通时代渐行渐近,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和运转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2、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收购法规逐步修改完善,阻碍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大发展的障碍正逐步扫除。此外,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也为市场化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收购增加了更大可能。截至2006年6月底,中国约1400家上市公司中有800多家都经历过并购重组,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有300多家,160家经过重大重组,涉及金额达600多亿元,涉及吸收合并的有13家。收购已逐渐成为中国股市中最引人注目的上市公司活动,而收购信息的披露和传播也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种收购活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快速流转,

3、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仅是一个财团法人,也是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共同体,它的运转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的日益频繁,一个上市公司因为被收购而发生控制权转移,必然会影响到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上市公司的一般股东(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和外资收购情形下的境内产业保护以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等。其中,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收购活动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则尤为直接。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掌握着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主持操作一切收购过程和收购事务,而作

4、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经常只能被动地接受收购的结果。因此,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利益被忽略、被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资本市场若要繁荣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吸引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把社会上的闲置资金吸引到股市中来。投资者的信心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在所有投资者群体中,中小股东虽然人数众多,但在资金数量、信息渠道、投资技巧等方面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且在中国十多年来股权分置的实践中,国有股、法人股与普通股的异类异质、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价现象也颇为严重,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不够公开公平公正,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随着资

5、本市场的发展,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仅会打击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和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也符合法律公平和正义精神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1]因此,当前通过以法律为主的各种方式,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收购办法》相继对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作了重大

6、修改和完善,明确了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义务、被收购方董事会出具相关意见、管理层收购设立特别程序等问题。一、强制收购要约依据《证券法》规定,目前公司收购主要有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两种方式。从发达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这两种方式均被有效采用,但协议收购由于涉及股权平等、内幕交易等法律问题而受到严格的规制,要约收购则成为证券市场最市场化、最有效的收购方式。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规定,当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这就是证券法中的强制收

7、购要约制度。任义忠:《上市公[1]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资料来源:http://www.civilaw.comen/article/defaultasp?id=25818,2007年6月20日访问。强制收购要约的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强制要约收购,将是否与新控股者合作的选择权交给中小股东。他们可以选择与新的控股股东合作,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后再寻找新的合作者。根据1999年《证券法》和2005年《证券法》,要约收购的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在部分要约的情况下,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要约中约定,

8、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从而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对待。2006年《收购办法》对于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收购人发出的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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