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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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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编辑提示: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立法、学说、判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共同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合同效力制度。由于合同效力同时关涉私法自治的精神和国家管制的实现,因此近年来,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等问题再次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本期特邀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共同讨论合同效力问题,以飨读者。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王利明*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些公法规范进入合同领域,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但这就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带来了问题,即究竟哪些公法规范可以进入私法进而影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公法的范围不加限制,一律认为对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其的违反都导致合同无效,就会损害私法的完整性,损害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3〕尤其是如果法官可以随意援引公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法规范来判断私法上的合同的效力,必然导致大量的有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
3、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效合同被宣告无效,这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基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背离,而且也会造成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富的损失和浪费。所以,该条将公法规范限于“法律、行政一、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格限制引致条款的范围,本身就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种合同类型,是是合同法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具体体现。依据该规定,判断合同无效,
4、应根据如下标准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来进行。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为依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这就确立了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在学理上,该条规定属益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对法律的定义没有做出严格的限于引致条款。〔1〕这就是说,其本身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对此做出扩大解释,即从广义上理产生影响,必须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判解法的概念,
5、不仅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断。也就是说,该种引致条款不能单独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含在内,还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进行判断,而必须要结合有关强行性规定,才能对合同的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效力进行具体判断,而这些效力性规定大多属于公法规据,甚至把有些地方的土政策都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依范。引致条款通过引致公法的规定,使得公法与私法对具据。这就导致了许多本应有效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造成体行为的调整保持了一致性。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浪费,与《合同法》确定的鼓励交应当承认,《合同法
6、》第52条第5项规定虽然属于引致易原则相背离。有鉴于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条款,但较之于其所要引致的内容,是清晰明确的,即严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格限定了法官应当援引的条款的范围。〔2〕依据该规定,一的范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页。〔2〕许中缘:“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再评《中
7、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载《法商研究》2011年1期。〔3〕许中缘:《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5页。2JJournalofLawApplicationournalofLawApplication法法律适用律适用法律适用2011年第20125年第期总第7期302期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制性规定。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二)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依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8、制定的法律和《合同法》与以往的合同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定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才导致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合同无效。而此前的一些法律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4〕强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性规范在法律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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