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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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国外法学·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论德国著作板法的最新修正宋锡祥夏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本文论述了德国著作权法新修正案的基本理念,即从宪法和政治的角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并以独特的视角阐述了著作权法修正的主要特点。立法者卓有成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强化作者和表演者的合同地位,提高他们获得合理的报酬权,这在德国新著作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人;合同地位;修正中图分类号:DF5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

2、2(2004)05-0146.062002年1月23日德国议会法律委员会(1egalcommittee)率先通过了以教授草案(professors’draft)为基本格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随后分别于2002年1月25日和2002年3月1日在国会下议院、上议院获得通过,同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该修正案旨在强化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提高作者和表演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它是作者、表演者和文化、传媒业院外活动集团成员之间激烈竞争的结果。2002年修正案由部分实体条款和部分程序条款(仲裁程序)所组成,彼此间的密切关系确实代表了德国法律

3、的一大创新。一、基本理念一从宪法和政治的角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2002年修正案的特征是加强作者和表演者的合同地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著作权法仅仅承认和认可了对著作权人传统领域权利的保护,还远远没有达到实体性保护著作权的专业需要。在纯自由市场和契约自由的条件下,日益增加的著作权的实体性保护往往导致这样一个矛盾的结果,即作品使用者通过合同剥夺了立法赋予著作权人(作者和表演者)的利益。这种情形在修正案中将不复存在,它是2002年针对德国版权合同修正案的一个基本理念。特别是从人权和宪法保障的角度进行审视,也确实如此。例如,194

4、8年人权普遍宣言第27条(2)款,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l5条几乎有类似的保障,另外,德国宪法法院在适用1949年德国宪法第l4条有关财产保证时往往使用这种公式化的表述,按照该条款规定,版权(作者的权利)作为财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作者创造性成就而导致金钱上的基本分配”。作者简介:宋锡祥(1956一),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夏玮(1979一)。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46·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基于以上事实,这种宪法上的保障也应与经济有关。因

5、此,立法者必须看到:著作权人(作者和表演者)一般不能够也不愿意他们自己利用作品和成果,他们作为交易的弱势方应该得到一定的专门保护,从这个观点出发,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支付报酬比较少(如在某种情形下出版科学专著)之外,著作权人因其作品被他人使用而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除非支付这笔报酬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有趣的是,这些相当全面的陈述也在最近欧盟版权《指令》的某些叙述中得到确认,除了对指令条款的可靠解释,该陈述往往具有更一般的有关指令背后隐含着立法目的的政治陈述。基于这种看法,陈述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代表欧盟l5个成员国的理

6、事会和版权指令的立法者欧洲议会在其他方面还达成如下共识:欧盟著作权指令中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在指令的背后隐含着许多政治目的,因此欧盟著作权指令有着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另外,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il)和欧洲议会(EuropeanParliament)J~达成以下共识:第一,任何对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的调整必须以保护著作权为目标,因为著作权对于知识创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著作权的进行保护就能确保维护作者、表演者、制作者、消费者、文化、工业和普通大众的利益,继续发挥他们在社会各领域里的创造力,因此知识产权早

7、已被视为一种财产的组成部分。第二,如果著作权人要想继续他们的创造性和艺术性工作,他们就应该为其作品得到使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一报酬应由作品的使用者来支付。另外,生产诸如唱机、电影、多媒体产品和点播服务(ondemandservice)的作品所投入的资金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才能保证这种投入有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机会和可能。需要专门提及的是,欧盟著作权指令中的“合理报酬”一词也大量出现在2002年修正案中,两者显然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事实上,德国的立法者只不过是将指令中的政治声明转化为法律规则而

8、已。二、德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主要特点1.基本原则——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2002年修正案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人因其作品被使用而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其中包括了两项新条款:作品使用者必须公平地支付报酬;作者协会和作品使用者协会就报酬问题进行商谈并就合理支付报酬达成协议。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从两项新条款中得到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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