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刑法适用研究_温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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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反腐制度建设腐败犯罪刑法适用研究温建辉刘飞腐败犯罪是国家政权的机体病变一种异化犯罪严重,腐败犯罪作为,它破坏了正常的干群关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不仅如此,,上梁不正下梁歪罪还诱导着社会风气的堕落一。腐败犯罪是种特殊的,腐败犯犯罪现象应腐败犯罪的特点在刑法规制上需要采用一些特别的策略。本,因,文着重阐述其中比较重要的四个问题。一适应问题研究、腐败犯罪中罪刑相腐败犯罪的黑数大,所以,对腐败犯罪单纯地对个罪以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用刑罚,势必造成犯罪者的侥幸心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腐

2、败犯罪在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时候应当以一国之内一个时期的犯罪总量与刑罚总量相,适应,以此作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对腐败犯罪的特殊情况,而不宜片面地坚持针对个罪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一应应对腐败犯罪的掣肘)罪行相适一个普遍的和公认的现象腐败犯罪的隐蔽性强,犯罪黑数大,这是。形成一潜隐效果。腐败犯罪这种情况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原因。第,职务与身份的人在其履行职务和高官显位的掩饰下,犯罪事实难以曝光于世。比如有的犯罪人贪污公款实在是“探囊取物”采取收钱不下账另作账外账法,直接,或,非潜隐于合法之中,账面上严丝合缝

3、,不留痕迹,时过境迁,取证无从人手,往往形成隐案。另外,腐败犯罪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做贼心虚者通常会在事发前利用职权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制造侦查壁垒。腐败犯罪人较其他类型的犯罪人而言,经济条件较好,他们利用权力之恩和利益之惠来收买人作者简介:温建辉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飞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①参见温建辉,:《论异化犯罪》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年第期。犯罪防控与平安中国建设心一些小恩小惠的糖衣炮弹中一,从而在,些律师及司法工作者见利忘义,甘愿为腐败犯罪者

4、出卖职业操守,以其专业技能充当作腐败犯罪者的幕僚,导致腐败犯罪者比较方便地逃避法律处罚。第二,腐败犯罪受害人的不明确性。《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腐败犯罪的受害人多为抽象的国家或单位,很少有明“民不告”确的受害人。在中国,官不纠传统的影响下,也使腐败犯罪的黑数较一般犯罪要高。二)腐败犯罪罪刑相适应的特殊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要想使刑罚实现预防和遏制腐败犯罪的目的在制,,定和适用刑罚时,必得使腐败犯罪者认识到因其违法犯罪所受之法律制裁要重于其所得之非法利益。犯罪的目的是满足犯罪者的非分需求,这个满足的结果是

5、犯罪者获得幸福感。所以,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就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剥夺犯罪人获得的满足感,剥夺的结果就是令其感到痛苦。我们设犯罪人通过犯罪可获得的满足量或幸福量为,而刑罚对犯罪人的剥夺量或痛苦量为。既然腐败犯罪存在较大的黑数,我们假设腐败犯罪受到惩处的比率为那么,为使刑罚取得预防和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使得腐败犯罪者不愿走腐败犯罪这条道路,我们必须使得:一个公式为犯罪者的选择公式笔者称上面的第,第二个公式为国家机关的刑罚公式。选择公式体现了腐败犯罪者对自己行为利弊的权衡和对行为选择时的重要依据;刑罚公

6、式表明了国家为了实现刑罚预防和遏制腐败犯罪的目的,在设计刑罚时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从刑罚公式可以看出,对腐败犯罪科处的刑罚应随着腐败犯罪受惩处的比率的减小而增大,随着腐败犯罪受惩处的比率的增大而减小,两者应该成反比例的关系。这是在制定和适用刑罚中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当然也要遵从其他刑罚原则)。我们认为刑罚公式的要求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能够结合起来的,刑罚公式提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出发点,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贯穿刑罚公式的要求。特别是在对待腐败犯罪的问题上,为了实现刑罚预防和遏制腐败犯罪的目的,立法机关和司法

7、机关必须自觉一起地把按刑罚公式的要求办事与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在。而这样适用刑罚是一种犯罪总量与刑罚总量的适应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腐败犯罪的,①参见李永升:《公务员职务犯罪及其防治对策》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年,第期。第一部分反腐制度建设具体运用。二、色情腐败犯罪的刑法适用一性服务是否属于贿赂的问题)一关于提供性服务是否属于贿赂的问题,在国内外直存在不同的意见,而“”性服务是否属于贿赂,在我国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性服务不属于贿赂。这种观点基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规定中的财物的文

8、理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财产性利益被进步明确为贿赂的范围。第二种观点主张对性服务区别认定,认为性贿赂的范围是相对狭窄的,即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犯罪者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性服务的特殊贿赂行为。比如,为他人花钱购买性服务消费的属于贿赂,为自己的利益而以身相许的性服务不属于贿赂。“”具第三种观点认为性服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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