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过失行为犯罪化研究_温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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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网络过失行为犯罪化研究温建辉(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摘要:对于网络过失行为的惩罚,是对网络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惩罚;对于网络过失行为的预防,是对网络过失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的预防。网络过失行为犯罪化的根据在于网络过失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其包括引起网络过失行为的动机和肯定危害结果的罪过两个部分。网络过失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标准由三个条件构成,即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网络过失行为成立犯罪的类型包括过失危险犯和过失结果犯两种情况。关键词:网络过失行为;犯罪化原则;犯罪化根据;犯罪化标准;犯罪化范围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

2、识码:A文章编号:1672-1217(2015)04-0097-06收稿日期:2015-05-08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TJFX13-016):网络侵权行为犯罪化研究。作者简介:温建辉(1974-),男,河北邯郸人,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DOI:10.16284/j.cnki.cn37-1401/c.2015.04.014国内外对网络故意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比如对于黑客攻击行为、网络侮辱诽谤、私服外挂行为、网络犯罪教唆行为、非法共享等网络故意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已有较多研究。然而,社会在发展,一些网络过失危害行为同样能

3、够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例如2009年爆发的5.19断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譬如对于网络过失危害行为罪与非罪的具体届分,网络过失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原则、根据、标准及其范围等问题,摆到了我们的面前,给我们敲响了网络过失行为犯罪化的警钟。相对于故意的网络危害行为而言,对于过失的网络危害行为犯罪化的研究还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本研究即努力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一、网络过失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原则犯罪化是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过程,它包括立法机关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司法机关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两种活动。惩罚犯罪是犯罪化的基础,预防犯罪是犯罪化的目的。犯罪化的原则是在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中综合运用的基本规则

4、。(一)犯罪化的原则犯罪化的原则是预防优先、惩罚后置。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之前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社会效果肯定比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再惩罚犯罪要好一些,所以在能够预防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而在犯罪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采取惩罚措施。比如,有人准备杀人,在他还没有杀死97人之前,对他适用刑罚,可以防止发生被害人被杀死的危害结果;如果已经将人杀死,就只能给凶手以惩罚。①犯罪化原则的制定遵循了犯罪的固有特征。因为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它们都是有认识、有意志的理性行为,所以能够在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刑罚手段,能够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对于犯罪未

5、遂的刑罚制裁就是防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像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像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认为危害结果可能不会发生,对这样的犯罪,人们难以对其采用预防手段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后给予刑罚处罚。(二)网络过失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原则按照危害行为犯罪化的原则,网络过失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给予惩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预防。而过失行为通常造成危害结果的才给予惩罚,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非常少数的过失致险行为才运用刑罚给予预防。因此,对于网络过失行为犯罪化的原则就应当是以惩罚为主、以预防为辅。对于网络过失行为的惩罚,是对网络过失行为造成

6、了危害结果的惩罚;对于网络过失行为的预防,是对网络过失行为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预防。详言之,对网络过失行为的预防,是就网络过失行为在其危害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适用刑罚,从而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对他人的网络过失行为起到预防的作用,因为通过惩罚一个人而预防其他人犯罪是不人道的,是“杀鸡警猴”把人作为工具的做法,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仅限于网络过失行为人正在从事的网络过失行为,而不是预防其以后的网络过失行为,因为阻止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具有正当性,而通过惩罚本次网络过失犯罪来预防其以后的网络过失犯罪,是一种“一日做贼、终生是贼”先入为主的成见,是假定该人以后还

7、会从事网络过失犯罪的成见,这违反了无罪推定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二、网络过失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根据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根据在于人的主体意识。犯罪心理是犯罪人的主体意识,也是犯罪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根据。(一)犯罪化的根据没有对危害结果的主体意识,就没有刑事责任。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普遍遵循的归责原则。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无罪过事件,无论结果多么严重,也不以犯罪相提并论。但是对于那些严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可以不问结果是否发生,甚至是否已经着手,都能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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