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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与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十分珍惜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责任重大。本人通过这次市级机关中层干部集中轮训,特别是听了上海市委党校朱明毅教授《干部创新思维》的讲课后受益非浅,结合二年来的土地执法监察实践,总觉国土管理部门为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竭尽全力,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实在遗憾。对如何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了深该反思。现就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难点作几点大胆思考和建议。一、法律对违法用地的制止软弱无力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
2、法》)没有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现,作出口头或书面停止违法行为的告知,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或当时履行,过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真的十分无耐,如果立案查处,一般要有一个月的时间,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要有60天的复议期。而法院对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内的案件,一般不予强制执行。当三个月过后,违法建筑早已建成,要想拆除用钢筋混凝土构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几乎不可能,土地执法监察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3、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实践中,由政府出面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制止也是软弱无力的。本人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有强制的制止权,如:在违法违规建筑还没有建成前,可以当场停电、断水;可以查封现场设备;可以将违法状态强制恢复原样。没有强硬的制止力,违法违规用地是不可能遏制在萌芽状态的。二、法律责任的追究无法到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实际执法中,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不可能做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也十分头痛。没收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还是违法用地,完善用地手续受到用地指标、城镇规划及项目要求等条件的限制,对此类资产的处置相当困难。有的案件违法建筑及设施部分符合规划应处没收,部分不符合规划应处拆除,各种情况十分复杂,要想执行到位几乎不可能。在对违法用地的处罚除附带的罚款能执行到位外,拆除的执行和没收的执行均很难到
5、位,此种现象在土地执法中普遍存在。长此以往,给被管理对象的感觉是,违法违规用地只要罚点款就行了,与正规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相比,违法用地成本低,也没有太繁琐的用地报批手续,以至出现有的违法用地者主动要求罚点款了事的怪象。一部最严格的,执行国家基本国策的法律在执行中的主罚很难到位,确是法律的悲哀。建议下次修改时,将处罚条款设定得便于操作。可以将主罚设定为罚款,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罚款额度为所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3—4倍;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罚款额度为所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5倍。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进行人性化管理,如果当事人将违法建筑及设施能自行拆除将土
6、地恢复原状的,经县、市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将罚款退还部分乃至全部。三、政府违法用地的监督形同虚设《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单位包括了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又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实际执法中,政府的违法违规用地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来监管明显不合理。即使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查处,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还是在政府,处拆除政府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实施的可能性极小。政府的违法违规用地建议由监管政府工作的机构来监督,对主要责任人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来负责追究。违反《土
7、地管理法》要和违反《宪法》等其它法律一样对待,直接由上级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建议下次修改法律时,分清监督层次,减变政府违法用地监督的空缺。四、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必须社会联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从表面看是国土管理部门的事,实质是在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起到监管、服务作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其它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全方位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要构建相应的社会诚信机制,建立统一的监督平台,将有违法违规用地等劣迹的企业及经营者录入监
8、督平台,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及经营者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各项活动,如: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信贷,产品的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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