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现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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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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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基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现状思考梓潼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安监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监察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作为《安全生产法》赋予执法主体地位的最基层组织——县级安监部门,如何加强和改进监察执法工作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紧迫而又至关重要的课题。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大和安监执法工作的逐步深入,一大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及时查处,有力推动了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但在具体工作

2、中,执法难是广大安监执法人员的普遍感受。一、法规政策急需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法》作为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大法,面对许多法律情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适用,安监执法处于“有法难依”的尴尬困境,急需修订完善;同时,一些规定相对宽泛,需要及时制订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标准与之配套。比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监察处罚,致使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再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监察处罚的简易程序进行了规定,

3、但在日常执法中,哪些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如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以及处罚额度如何确定,都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导致按简易程序进行执法很难。二、体制机制不健全(一)监管监察体制不顺。基层安监部门既负责监管高危行业这块“责任田”,又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名义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着监督检查指导职能,实质上也是充当着“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角色,谁是“主业”,谁是“副业”,孰轻孰重,责任不明,安监执法“踩空”、“踩线”便在所难免。水利、交通、建筑、消防、电力等行业和特种设备等领域有行业主管部门负

4、责监管,安全监管信息不畅,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出了事故后才去调查处理,往往为时已晚。(二)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于未建立专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自的权责,使得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当困难。在一些专项整治活动中,也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情况,但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案的处置,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以危化品的监管为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经贸、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环保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因为执法主体多,部门间对执法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各

5、自为政、互相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的看不见,看见的无权管的现象。三、保障措施不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基础在生产经营单位,而生产经营单位众多,覆盖社会各个行业,安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执法保障措施的不足导致监察执法、事故隐患整治可能存在死角、盲区,影响了执法工作开展。(一)队伍建设滞后。作为一线队伍的县安监执法大队,无论是现行编制的数量还是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未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以我队为例,编制5人,已经到岗4人,1人正在招考,4人中一人借调到县政府办工作,一名调至局综合股工作,实

6、际只有2名工作人员,除日常执法外,还承担了大部分业务工作,处于混岗状态,在人员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很难独立开展执法工作。此外,安监执法大队未像公安系统那样建立乡(镇)级执法中队,队伍建设滞后;更不合理的是执法大队属于参公单位,执法人员属参公身份,人员交流、自身发展受到严重限制,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执法装备欠缺。基层安监部门执法工作环境差、经费少、装备缺的问题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解决,工作中还仅凭经验,借助听、看、闻、摸等手段,监察执法工作在人们看来就是“只有冷脸、没有笑脸,只有前景、没有前

7、途”,影响了执法积极性,导致监察执法效能较低。由于没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安监部门工作经费本来就少,用于监察执法的资金更是少之又少。我队目前没有专门的监察执法车辆,执法用车是借用安监局公务车辆,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往往存在冲突,经常出现私车公用现象,更不要说按要求配备防护服、防毒面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等执法装备。(三)强制措施匮乏。对一些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章没有强制手段,在烟花爆竹监察执法中常会发生阻挠、抗拒执法的事件,执法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

8、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使得安监执法缺乏权威性、严肃性。以我县“1·25”事故为例,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无照采砂行为,是由于违规操作导致作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采沙场作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它不具备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范畴,把采沙场当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无法律依据,只能以处理责任人的方式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来推动事故调查处理。由于安监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和措施,以及事故责任人的抗拒和不配合,导致该事故中对部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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