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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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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违法占用土地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当前我区正处于“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的新形势,也是土地违法问题的高发期;从土地违法的特点看,主要表现是未批先用、批少占多、以租代征、非法批地、改变用途等形式。主体以个人违法居多,占到70%以上;其次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违法,但这类违法占地面积较大,占违法占地总面积的50%左右。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全局出发,从战略的高度入手,加强新时期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切实保护好
2、我们的土地资源。一、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难点与问题:1、管理体制改革不彻底土地执法监察从被动的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新路子转变,是制度创新的转变,是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近几年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出入,有些地方虽然进行了改革,但还不彻底,只是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人事任命权上收,其余的财、物等仍受地方政府管辖与制约。虽然审批用地发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实施,但最终是以政府
3、名义作出的;而行政处罚则依法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作出,造成在政府或其部门违法时,加大了查处的难度。致使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在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的查处上,畏首畏尾,工作难以开展。2、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且有的过于原则、较难操作。我国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中,很多条款都是最严格的,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必需经国务院批准,同时,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外,其他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土地审批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政府违法批地占地却得不到法律的惩处,例如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的调整权没有得到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钻法律的
4、空子,顺理成章的“合法”占用基本农田。再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些法律上的漏洞给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空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难点。首先表现在违法主体难以确定,要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必须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不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也不做出说明,有关单位和人员互相推委,致使难以确定违法主体。其次是对违法行为制止难,土地法律、法规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有制止的权力,但由于没有强制手段,往往这种制止软弱无力,效果不明显。三是
5、违法案件处理难,尤其是牵涉到政府违法、领导违法、招商引资方面的违法处理更难,会遭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阻挠;领导打招呼的,说情的,行政干预的,施压加力的等等,使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难以承受,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不了了之。四是对已下发处罚决定的案件执行难,依照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违法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违法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理不睬。申报法院执行的案件,往往不能执行到位,特别是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时,更是如此。3、缺少一支能力强、素质过硬的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上级主管部门
6、对土地执法监察的队伍建设重视还不够,对照目前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现有的土地执法管理机构与队伍远远不能适应,力量上明显不足。各区县分局正式在编的执法监察人员一般只有4-5人,少的只有1-2人。而有的区县还没有设土地管理所,即使设了的力量也很薄弱。同时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没有建立严格的进人机制,造成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有强有弱。同时,存在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不能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能做到清正廉洁、不拘私情,不能做到适应新形势、开拓新视野,造成工作策略简单、方法落后等现象。而作为执法监察人员,政治意识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导致业务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低下、作风不过硬、战斗力不
7、强,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4、手段与设备落后,有待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一旦形成事实,查起来难度很大,既使依法处理也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破坏的耕地也难以复耕,这就需要土地监察部门要建立一支“快速反应部队”。在新的形势下,土地违法案件有了新的变化,但在现实中,许多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手段过于落后,不能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予以制止,一般只能做到事后查处,而不能做到事前预防,造成了很多可以避免的损失。工作方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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