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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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听证,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第四条档案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2、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档案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组织的档案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第七条行政许可听证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第八条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和责任机构,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机关网

3、站上公布。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按下列要求申请与受理:(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该行政许可事项再次提出听证申请。(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决定。(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超过期限提出听证要求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制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

4、知不予听证的理由。(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的方式进行。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是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人员;(二)是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5、(三)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利。第十三条听证应公开举行,向社会公众和新闻记者开放。依法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包括律师)代理听证。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

6、书,并明确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请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推选3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第十五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与质证:1、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审查情况进行介绍,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以及是否作出行政许可的建议;2、行政许可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3、利害关系人陈述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二)行政许可

7、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和质证。(三)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和质证情况,决定终结听证。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到场作证,并可向证人发问和质证。第十七条证人不能到场作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当场宣读。第十八条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时出示,经过质证、辩论后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听证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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