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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证体系研究□曾磊温恒/电子科技大学成都610054【摘 要】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证体系是依据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特点,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供给方式、供给机制和渠道以及相应法律制度。【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资金保证体系融资高校是国家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源头,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与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我国迅速发展技术市场的重要技术提供主体。而高校的科技成果需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正如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志民所说:“科技成果和转换问题是把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将它推广,应用到企业中去,使其成为产品,规模化工作。”199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对科技成果作了如下表述: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总是由于各种制约因素,转化效率极其低下。其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问题,从立项开始到成果投放市场,各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筹资困难和资金短缺一直是高校科技成果能否成功转化的最大挑战。高校应该怎样合理有效的筹集和利用资金,怎样建立一个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证体系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课题。一、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证体系中资金利用现状的分析 研究高校资金保证体系就是分析高校资金的供给方式和供给机制问题。目前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证体系虽说不是很健全,但是通过这些年国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努力,提倡科技成果对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意义,鼓励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再加上近年来一些高校成功的转化经验,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资金筹集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社会融入资金为主,国家拨贷款为辅的资金保证体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模式:1.高校企业上市直接利用资本市场高校参与资本市场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参与证券市场,通过从证券市场上市进行筹集资金。高校参与资本市场有利于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转移机制,推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移机制。目前我国国内资本市场已经吸引了十几家高校参与,甚至有的高校已经瞄准了国际资本市场,北大方正已经在香港上市,清华大学也正准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高校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高校企业直接发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高校企业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是高校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最直接方式。不过这需要高校企业有比较成熟的企业发展基础或者完整的产业体系。但是大多数情况是高校企业并没有上市资格和能力。在产品投入初期难以通过直接上市融资,目前一些高校采取间接上市形式。2)买(借)壳上市。也就是说高校通过大量购入上市公司股票来掌握其企业,使投资本股票的其他投资者转移到与高校相关的业务上来,这样一来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资金投入。例如北大所属关联企业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北京北大方正基团、北大资源基团截至到1998年5月8日通过上交所购入延中实业普通股共计5266901股使其成为第一大股东。3)高校联合上市。高校联合上市也并非新鲜事情。中国高科便是很好的例子。多所大学共同集合各自的资源优势合并上市来获取金融资本可以解决单个大学所不能达到的上市条件。4)与上市公司合作。与上市公司合作也是解决重多高校争取上市困难的很好方式,达到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目的。 5)参与上市。这种方式是指高校参与其他企业发起和上市,通过进入上市公司,然后间接利用资本市场。凯迪电力就属这样一例。其股东之一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虽然不控股,但是在公司有4.66%的股权,可以影响投资方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便利。[1]2.利用风险投资及相应的风险投资基金由于高科技成果大多属于高新技术和工艺产品,其风险系数和投资回报都很高,风险投资正好符合这样的条件,为这些高新技术的传化提供风险资金。利用风险投资有助于缩短大学研究到工业生产周期,加快科技成果商业化,促进高兴技术产业化。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只有少数科研项目能够顺利得到风险投资,这些项目往往集中在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上,而一些高校自发研究的项目由于缺乏成熟的评估机构,风险性和收益性难以估算,很少有风险投资者注入资金。3.与企业合作开发项目从企业获取资金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众多模式中,校企联合开发模式是一种比较优化的运作模式。相对于利用风险投资来说,更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资金来源主要是与企业洽谈合作。因为学校可以为项目提供应有的科技理论和技术指导,并且有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但是高校毕竟不是多年在市场上经营的企业,缺乏对市场运作的了解,对资金管理和企业管理也不熟悉,而这些恰恰又是企业所具有的优势,所以校企联合就是要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目前我国企业正抓紧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大量企业需要从技术上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品质和性能,进行产品研发和更新。目前我国大量企业已经具备吸收科技成果的能力,众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面对强大的竞争不得不考虑从技术创新上提高竞争力并不惜重金进行科研开发,与高校建立科研合作实验室,和高校联合开办学校保证人才供给优势。因此高校与企业的紧密联合致使高校科技成果在“二次开发”中不断具有市场运作实力并为下一次的技术项目和成果提供了资金保证,从而形成从科技成果到再次开发的良性循环。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了解不够深入,往往存在投机取巧的现象,希望投入资金能尽快回收,没有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期性和循环性。 4.银行贷款、个人投资和国外资本银行是我国目前主要的融资机构,虽然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对银行贷款做出了很多限制,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在争取贷款方面已获得了有效突破。可是这些贷款主要拨给那些国家重点项目以及有明显市场前景的项目上。总的来说高校要争取到银行贷款不是轻而易举的事,还需要国家对相关法律和制度做出补充和完善。另外许多高校通过各种渠道能够得到一些个人投资和国外的风险投资,但这些投资目前并不能成为主要的融资形式。5.国家财政拨款部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通过竞争,积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国防军工等科研任务,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基础研究方面,高校的原始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从近年高校承担和完成国家基础研究任务的能力来看,高校获得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项目约占全国的6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约占全国的7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约占全国的61%、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约占全国的59%(取近年的平均值)。在应用研究方面,高校也已发展成为国家应用研究领域的重要方面军。2003年度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资助的19个主题中,在国家有关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高等院校三个方面军中,高校获得支持的课题数占46.3%,经费数占37.8%;25个重大专项中高校课题数占33.5%,经费数占28.1%。以高校为主共承担课题1650项,占项目总数的43%;国拨经费25.8亿元,占国拨经费总数的33.1%。从近年高校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情况来看,高校获奖数占全国的比重最近3年是呈明显增长趋势的,2003年达到了59%。 从研究与发展经费来看,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和重要课题而这些经费主要是用于研发阶段,而国家财政拨款中没有对资金使用比例的要求,很多高校科研人员只是根据需要从整个科研经费中抽出很小一部分来用于成果的转化试验。表11997~2003年科技经费统计表年份全国高校科技经费(A)全国总投入的科技经费(B)A/B金额(亿元)增长率%金额(亿元)增长率%(%)199770.453391181.9282199881.9819216.41289.75579.16.36199999.3123121.11460.608513.26.82000142.8035343.82346.683460.76.092001174.7327122.42589.399110.36.752002219.6349925.72937.989813.57.482003253.3377315.34均值6.7表21997~2003年研究与发展经费统计表年度全国高校的R&D经费数(A)全国总投入的R&D经费数(B)A/B金额(亿元)增长率%金额(亿元)增长率%(%)199745.05672509.2199851.6092514.54551.18.239.36199960.4281717.09678.923.198.9200081.2804634.51895.731.939.072001100.2744223.371042.516.399.62 2002126.6152426.271287.623.519.832003154.0822921.69均值9.36二、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证体系中的问题分析高校不同于一般的科研组织和公司的科研机构,高校不能像一般的科研组织一样以科技研究和开发为主要目的,它还承担着教育和知识传播的功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特点就是目前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般寄托于几个固定的转化模式,而这些模式对科技转化工作有着不同的要求。这些不同的要求也反应在如何根据不同的转化模式来确保其资金的供给方式和供给机制。另外与科研机构相比,高校科研人员具有自发研究的特点,这种自发研究的优点在于高校科技人员除了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外,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自发地申请和研究各种课题。这种自发研究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创造性,调动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因此研发的有效性增强。其缺点在于由于高校科研人员不仅要进行科学研发,往往还承担着大量的教学任务,由于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对市场了解不够,加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人员安排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使其科研成果难以投放市场。另外自主研发与国家拨款项目相比缺乏权威性和可行性。因为国家下达的课题从立项开始就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班子对其研发过程进行跟踪视察和评估,并对其整个研发过程进行调节控制,而自发研究就缺少这样的可控因素,其整个研发过程没有一个系统的论证和科学的评估,因此实用性和前沿性不能得到保证,成果往往滞留在理论阶段而缺乏市场可行性,这样的科技成果就难以变成现实生产力,社会资本也很难投向这些难以得到市场回报的项目上。这些问题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项与市场需求脱离导致转化资金难以筹集 一个技术成果从产生到大批量上市是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特别是从中试环节到全面上市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大多数高校科研人员只重研究不重运用,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论文发表,职称普升,经费申请,对科技人员考核过多强调成果的数量和理论水平,不与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性挂钩。目前我国高校科研管理的主要模式是,首先由国家计划立项,然后通过财政拨款最后到高校来进行研究。这样的模式界定了大量课题是国家各部委组织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通过论证而确定的,因此这些课题主要代表这个领域专家所关注的相关科学技术的前沿而忽视技术实用性。因此,科研成果往往脱离社会实际需要。一般来说,高校科技项目一旦确立,其科研费用是由国家直接拨款,科研人员的目的就是把这个项目做出来然后结题即可。这些项目往往因为难以鉴定其市场前景,企业,银行,和风险投资都不敢轻易接招。这种缺乏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既不能给国家带来经济效益,又消耗了大量研发费用。2.高校科技成果缺乏有效的评审鉴定,投资者不敢轻易投资目前,不管是高校还是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成果难以得到有效的鉴定,这是因为我国没有一个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现在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尚在起步阶段,中介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市场中不乏唯利是图的中介者,把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成果拿来,随意编纂,隐去单位和联系方式,甚至把成本和效益、投入产出比编纂得令人难以置信,欺骗了真诚寻找项目的企业,又严重影响了高等院校的声誉。另外,中介组织在对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缺乏科学的方法和完善的评审模式。中介机构缺乏一批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擅长谈判的专门负责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人员。因此很多投资方由于对科技成果的实际利用价值不够了解不敢轻易投资。3.资金投入比例失调导致从中试环节难筹资金 产品轮廓基本形成后需要一段时间的试点销售以得到市场的反应来调整投资计划。在这个阶段需要生产出部分产品通过中试来排除技术风险。因此,此阶段的资金投入会明显增加,由于产品需要不断投入生产等一系列运作和市场过程,对资金的需求明显增加。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的过渡阶段,由于中试环节的风险相当大,高校很难争取到风险投资,因此很多高校在需要从国家拨款的研究资金中争取一部分来做中试生产,可是国家拨款往往只是杯水车薪,一般国家财政拨款的大量资金用于项目研发,而后期用于转化的资金所剩寥寥无几,资金利用比例严重不协调,无法使中试顺利进行。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三个阶段(实验室成果、中间应用放大实验、工业化或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比例为1:10:100,而我国的比例仅为1:1:100。这样的比例失调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在中试环节的运作,常常出现项目中途由于资金缺乏而夭折的现象。4.缺乏现代市场营销理念并且产品成熟后缺乏二次投资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到得到相应的回报,然后走向成熟得到应有的市场份额。由于产品已经得到认可,一部分资金已经得到了回收,而这部分回收的资金需要抽出一部分来追加投资,以稳定产品的市场份额。再者这个期间就需要为产品的二次开发做好准备,以适应市场对产品不断要求和完善的需要。可是我国企业往往因为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不注意二次开发对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意义。纵观近些年我国大量新兴科技企业的短期行销行为,许多企业走到一定高度就再也爬不上去了,这样的企业在国内数不胜数。例如我国影碟机产业不知出现过多少家昙花一现的企业,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国外的像通用、索尼等公司能不断适应市场而存活几十年、上百年?这与他们大量投入资金来做新产品开发有着密切关系。三、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特点构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证体系 我国国民经济从低谷走出后,正处在发展之中,但在短期内不可能拿出巨资来支撑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我们应当从国内到国外,从中央到地方,从乡镇企业到国营企业,银行贷款,股票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经费。政府应当拨出专款,建立高校成果转化的风险基金,健全高校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撑体系,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并由之产生滚动发展,使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良性循环。同时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确实用到需要资金、能够见效的项目上,努力形成以科技贷款为主的支持条件,如建立新技术投资公司,科技中试投资银行等,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经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一般要经过立项研发、成果评估、小试、中试、大试到批量生产再得到用户和用户反馈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要实现其成果能够立足于市场需要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资金能否有效供给,需要有一套科学的体系来保证。1.立项需以市场为导向无论高校科技成果采取什么样的转化模式,都要确保资金投入者能得到预期的回报。因此,高校在选题过程中就应该从市场调研开始,从相关企业的需要和要求去选题建立高校与市场信息交换平台使市场信息能及时反馈到高校科技立项选择上,使科技成果的转化到再次立项能够在市场导向下形成良性循环。而这样的工作并不需要高校直接去做,既可以由高校的相关部门(产业处)去做,也可以由相关的中介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性服务搭建其高校与市场的桥梁,及时把市场信息反馈给高校,这样高校从一开始立项就能够确保其成果转化后的市场可行性。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确保投资之后无后顾之忧,使投资者能够在一个相对较小的风险下为高校提供资金保证。2.确保每个环节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比例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比例失调,需要从成果转化前期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资金投放比例,保证在产品开发完成后能迅速进入中试阶段。也就是说在成果得到有效的评审后能迅速得到银行贷款和风险资金的注入是最好不过的了。不过这样的工作需要在财务计划中得到体现。这样,成果的中试和产品大规模投产所需的大量资金就能得到保证。另外在利用项目经费方面应该对经费做个总体的计划,留出部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投入资金以免到转化阶段由于长期筹集不到资金导致成果不能及时进入中试。特别是那些国家项目,这些项目国家一般给予支持资金充足并且有的项目考虑了转换所需资金。3.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审鉴定体系和组织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由于缺少一个合理有效的评审鉴定机构和中介组织,没有权威和公正的评审鉴定,所有的风险投资和银行贷款都不可能为科技成果注入资金,大多数高校难以获得风险投资和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足够让风险企业和银行信任的专业的评审机构,这正是我国技术市场不完善的表现。一个完善的评审体系涉及到解决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预期寿命、投资回报,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经济性评估、风险性评估、技术性评估等多方面的指标。科技成果的评估总的来说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管理工作,涉及到多种专业学科的横向关联[2]。因此建立这样一个评审体系是通过从高校到企业从投资者到政府的合作来完成。要建立这样一个评价体系是一般高校和企业难以单独实现的,应由政府出面,汇集这方面的各种专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评估组织,逐渐形成科。技成果评审鉴定体系。这样一个体系把高校、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有机的联系起来,保证三者的利益实现4.几种典型的高校科技成果模式对资金保证体系的要求目前存在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主要有:1)高校与企业联合转化模式;2)高校出售科技成果;3)高校自办科技企业。这三种转化模式对资金保证体系有着不同的要求,这里分别加以阐述: (1)校企联合直接从企业得到资金保证一般企业在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可行性评估,然后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合作意向。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两种合作方式:一是科研承包项目合作式。高校与企业签署科研立项协议后,企业提供科研经费,高校独立完成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交科研成果,企业享有成果生产权,高校享有成果专利权。如需再合作,双方须再签合同。二是高校与企业共同建立研究中心,实现优势互补。研究课题和经费来自企业,高校则发挥自己科研力量雄厚的优势,在企业的资金、现行技术设备和生产管理优势的支持下完成技术攻关或新成果的中试放大研究。双方的紧密合作有利于把握市场的动向及时推出系列新产品。如果在项目立项时便与企业有着合作关系,那么高校就可以从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得到企业的支持,并且能够比较准确及时地得到企业市场反馈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校企联合处理不好其中的利益关系,很可能在转化过程中引起纠纷,使合作半途而废,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2)高校出售科技成果为新的科研项目积累资金在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高校直接出售科技成果是高校最为直接简单的方式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这样高校从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营中分离出来,不参与转化过程,直接把自己定位在项目研究上。这里的主要问题在于如果高校只从自身出发来研发,那么研发成果很难保证具有可转化价值并为投资方带来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定位需要高校在研发初期能够建立一个科技成果调研组织,对整个项目做全方位跟踪分析,确保科技成果从一开始就具有可转化的价值。这样一来,高校出售科技成果后的资金又可以为以后的科研奠定基础,还可以为高校其他项目的转化提供资金。 (3)高校建立科技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高校的科技成果需要转化,有的高校在一定情况下需要自己建立科技公司来转化科技成果,这种模式是三种模式对资金保证体系要求相对复杂的一种,因为高校自办企业本来就是对高校驾驭科技成果进行经营的一个很大挑战,虽然目前大多数高校的科技创业园运营状况不乐观,但是像清华同方,北大方正等一批高校科技企业的成功为高校自办企业指明了方向。首先,高校自办企业需要自筹一部分资金,这些资金主要来自项目的财政拨款以及高校的自身积累。但是这样的资金供给方式从一开始就得不到保证,除非高校已经有一批成功的科技企业作支撑。其次,像目前一些高校一样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来获得资金。以上已经分析过目前高校在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融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主板市场上市,国内应放宽相应的上市条件的限制,建立适应规模小,经济实力相对弱的新兴科技市场板块的资本市场,这样便可以使更多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能通过正规的资本市场筹到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美国纳斯达克就是美国政府根据这种情况建立的。但是建立这样一个二板市场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和评估机制。再次,直接争取风险投资。科技风险投资,不仅是资金问题,也不仅仅是建立风险基金和投资公司问题,而是资金市场、项目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有机结合,并辅以媒介机构和环境条件的科技风险投资市场体系。资金市场提供项目所有者需要的各种风险资金,包括基金、个人基金、企业基金、其他机构资金和境外资金。项目市场向风险投资者提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管理运作规范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股权市场是风险资金的出口,既是风险投资者股权投资和回报的集中场所,也为高校技术项目和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中介机构是运用金融工具和手段联接资金市场、项目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性服务性机构,服务于资金所有者和项目所有者。资金市场 、项目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机构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构成了科技风险投资的市场体系。最后,争取银行贷款,建立专门风险投资银行。申请银行贷款的过程是相对比较麻烦和复杂的,有时往往贷款还没有批准,项目就已经失去可转化性。由于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长、见效慢、评估难、风险大,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各专业银行普遍实行商业原则,强调贷款对象必须具备;1)有个好的项目;2)有好的领导班子;3)有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4)有还本付息的担保。这恰好是高校贷款的结症所在。银行贷款一律要到期还本付息。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即使是高附加值,高回报率,要求几年内还清贷款,除了少数项目外,一般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大头靠银行贷款这种模式只适用于那些预期经济效益好、风险低的项目。即使这些项目失败,也有可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另外就是建立高校科技风险投资银行,是立项和贷款事先统一。科技项目计划与科技贷款计划统一制定下达,科技项目合同签订,贷款保证到位,不怕立项后拿不到贷款。同时,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调度贷款机制,强化对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但是风险投资银行本质上不同于商业银行,是否可行要做细致分析。在担保方面,政府明确承担或部分承担风险,是对高校技术项目启动和成功实施最有力的支持。对于高校确实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以政府研究和开发基金,通过适当机构担保,项目风险损失由高校和政府依约定比例共同承担。据此而论,政府担当科技项目风险,比政府直接投资更有优越性。政府的直接投资,职能惠及一个项目。政府担当科技项目风险,并不需要直接动用财政资金就可以启动许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以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换取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3]。此外,高校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可以相互起支撑作用,企业可以先筹集一部分股金,启动项目,再以此项股金为抵押,争取银行贷款,可以先以部分自筹资金偿还到期贷款。也可以依托研究开发基金作担保,先争取得效益后偿还。5.放宽相应的法律政策,激活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行为目前我国最具投资实力的是一些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养老基金。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总额相当庞大。但是由于受到现行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限制,这些机构投资者目前不大可能大举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致使大量的金融资本闲置。例如中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涉及证券经营机构和常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事实上,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管理活动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设计和加强监管来避免关联交易和其他的违法乱纪行为。如在法律上可以通过组织分离、资产分离等途径来实现。此外,为了最大程度上“规避” 风险,这些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主要承担融资业务,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有限责任。目前国家正在让养老基金尝试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养老基金在1995年已经突破万亿元大观,这样庞大的资金体系进入证券市场必定会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也为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开放做出了试验性的指导。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必须进一步突破,对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做出合理的修订,适当放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他们适度的参与风险投资,允许以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投资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既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能解决中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资本规模小的问题[4]。对科技成果的资金融入,必须在法律和政策上得到相应的支持。在融资方面关键要把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可以先设定一个试验区,鼓励境外风险资金的进入,启动时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和税收优惠。例如美国规定风险投资额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收所得税。另外在资金退出方面必须保证顺畅的退出渠道,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收购、风险企业回购和破产清算等。只有风险资金通过公开市场的渠道及时的退出,才能保证下一次风险投资的正常进行,使其成为良性循环。参考文献[1]段进东.资本市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南京理工大学学报,1992(12):51-52[2]樊文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的基本内容及方法[3]尚为.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问题的探讨.广西科技会计学会,24-25[4]范柏乃.风险投资市场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同济大学学报,2001(4):35-36作者简介曾磊,男,汉族,1962年生,1985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激光专业。现任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副处长,多年从事校科技成果转换工作,并负责分管电子科技大学成果专利、横向合作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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