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_从执行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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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等,进一步放宽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条件,尽量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向,强化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明确了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这一规定,使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2.明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纽约公约》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则,其精髓在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极大简化了执行的条件与理由。按照公约,没有提出拒绝申请或者不能证明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裁决仍须得到执行;即使被执行人证明存在前述理由,法院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执行裁决。而最高法院的《通知》中规定:只要认定外国仲裁裁决具有《纽约公约》第5条所列的情形,就应当驳回申

2、请,拒绝承认和执行。此处使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实际上是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公约的原意。建议最高法院修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法院如果认为具备公约第5条的某一情形,但是执行该项裁决却是适宜的,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3.坚持宽松、谨慎的适度审查原则自加入《纽约公约》后,我国法院一贯坚持适度审查原则,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遵守国际公约义务。今后一方面要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在公约、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承认和维护裁决的终局性;坚持被动监督,按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审查;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限制性解释

3、。另一方面在司法审查中要坚持程序从严,把握外国仲裁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过于宽泛,对于外商设置仲裁陷阱欺骗我国当事人的显失公平的仲裁裁决,要从严审查,引用公共利益条款予以拒绝,以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经历了由法院厌恶和不信任到如今支持和协助的演变,如今,不仅因其独特的优势在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更被法院视为一个平等的竞争对手加以对待。“法院与仲裁员的业务相同,他们都在执行法律。二者之924间的唯一区别是,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因此,对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研究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

4、题,既要充分肯定这种审查对于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过度干预可能带来的恶果,使法院司法强制性与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之间始终保持一个适度的平衡,从而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又使仲裁的价值目标得以充分实现,最终使作为争议主体的各国当事人受益,这才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真正体现。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从执行的角度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邓永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下简称“外国仲裁裁决”或“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5、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中国就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所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中国于1986年加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或“公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可根据中国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地方法院拟对外国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承认与执行的,还须报中924郭晓文:《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2期-497-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是否裁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经承认后,法院根据当事人

6、的执行申请,开始民事执行程序。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一般为执行庭或执行局)将指定负责本案的执行员,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调查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种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包括:取得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所得价款。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其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本文将尝试梳理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执行阶段的相关制度

7、,以便系统的理解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一、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启动(一)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提起1、管辖法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一种途径,未规定可以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下列地点的相关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前述法院仅限于: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

8、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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