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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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政策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时间:2010-11-1915:48作者:赵秀文来源:《国际贸易法论丛》我要评论(0)  null公共政策是各国国内法上普遍采纳的一项制度,旨在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公共政策并无明确的定义,各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政策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认定。这里通过我国和相关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特别是法院作出的以裁决违反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拒绝承认

2、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判例,对公共政策的涵义、其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作一论述。  一、公共政策的含义  公共政策(publicpolicy)是各国国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时也会被称为公共秩序(orderpublic)社会公共利益(socialpublicinterests)等,因此,在我国公开出版的论著中,上述三个术语的含义基本相同,交互使用。在国际私法上,通常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

3、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如果执行地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悖于当地的公共政策,执行地法院即可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裁定。[2]可见,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过程或者结果与当地的公共政策不符,就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拒绝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拒绝执行本来应当执行的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公共政策条款是各国国内法中普遍采纳的一个条款,它可以在任何时期为任何国家所采纳,因而又被称为弹性条款。至于公共政策的含义,人们很难给它下一个准

4、确的定义。纵观各国国内法上的规定,其他条款可能随着各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而修订,而公共政策条款却始终如一地被保留了下来,适用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尽管其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对此项条款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时,则不予适用。90年后,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6条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外国法之适用,其结果明显地不符合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则该外国法不予适用;特别是外国法的规定,如果其适用不符合(德国)基本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则不得适

5、用。可见,无论任何国家法院在审理国际案件的过程中,某一特定的民、商事关系根据当地冲突法规则应当适用某外国法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有悖于当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即可正大光明地宣称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其理由是有悖于当地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公共政策的含义,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国家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此加以解释的。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任何国家的法院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也可以执行该外国裁决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不符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此项制

6、度同样得到拥有一百多个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认可。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2)款的规定,如果执行地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当地法律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与当地的公共政策不符,法院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裁决。所以,执行地法院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当地的公共政策不符,既可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是《纽约公约》所允许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此外,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被世界上几十个国家的国内立法

7、机关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和第36条规定的法院可以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中,均包括裁决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理由,作为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合法理由。  尽管如此,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国家法院在引用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时相当谨慎,一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动用该条款。《纽约公约》实施20年后的1979年,著名国际商事仲裁法专家桑德斯在考察该公约的实施情况时指出:“通过对《纽约公约》成立后的二十年来向各国法院发出的有关申请执行外国裁决的调查问

8、卷证明,在100个被调查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中,各国法院总体而言倾向于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当《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在向各国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很少拒绝执行,其中只有三个裁决由于公共政策的理由没有得到执行。”可见,在多数情况下,《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都能得到执行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法院才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裁定。特别是以违反法院地过的公共政策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  那么,究竟在哪些特殊情况下法院援引公共政策的条款作为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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