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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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论文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及问题研究   黄亚英   【内容摘要】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近年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关键词】仲裁裁决国际仲裁纽约公约互惠原则   保全措施外国法院案例分析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仲裁》杂志2002年第6期)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

2、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截止2001年统计,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

3、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来看,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还是由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其它仲裁委员会作出,也无论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它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需要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的增加,对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例如,1999年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某地的工厂收购出口商品,双方购销合同的仲裁

4、条款约定由国内某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购销货款发生纠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工厂胜诉的裁决。后经查明该外贸公司在国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在国外(该国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尚有库存货物和合资开办的工厂。作出本案裁决的机构并非所谓的涉外仲裁机构,且本案争议的主体、内容也不属涉外或国际纠纷,但胜诉的工厂一方仍可依据《纽约公约》向外贸公司境外库存货物所在国或境外合资工厂开办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以便对库存货物或合资工厂的投资权益予以强制执行。总之,在我国境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不仅关系到我国现有仲裁机构或将来临时仲裁法庭的水平和

5、声誉,而且它将成为考评我国国际投资和贸易法律环境的重要因素。   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不含香港、澳门法院)近年审理的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其中也反映了有关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理解适用和对公约严肃性、权威性的尊重。这些问题和案例的研究无疑也将对我国的相关实践具有借鉴价值。   一、互惠原则的含义及适用   1985年5月12日,中国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公司”)与日本TakeyariK.K公司(下称“日本公司”)签订了购买编织袋生产设备的合同。该合同含有CIETAC仲裁条款。双

6、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浙江公司于1990年3月22日向CIETAC申请仲裁。CIETAC于1991年1月30日作出了浙江公司胜诉的裁决。浙江公司又于1992年向日本冈山(Okayama)地方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原告浙江公司请求日本法院依据《纽约公约》作出要求被告日本公司执行该裁决的判决。   在日本冈山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告日本公司抗辩指出,日本于1961年加入《纽约公约》时已按公约第1条第3款作出了互惠保留声明。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也作了相同的保留。因此,中、日两国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应遵循互惠原则。另外,《纽约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

7、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其它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效力,也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律或条约许可的方式及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日本公司按照公约这条规定又接着指出,日本曾与中国签订有中日贸易协定,该协定除第8条规定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外,还在协定序言中写明了两国间贸易应在平等和互惠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据此,被告日本公司进一步指出,从上述公约和中日协定的互惠原则来看,在中国执行日本的裁决和在日本执行中国裁决的条件和要求应相互对等。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在承认和执行日本裁决方面施加了任何限制,则日本也应在承认和执行中国的裁决时作出相同限制。就实际情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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