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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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自人民法院报一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a)受托人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之情形: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只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

2、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二 受托人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之情形。由于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针对金融、证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予以规制,而且相关主管部门多以特定对象确定监管范围,因此导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公司、一般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委托理财行为处于无规可寻的灰色地带,委托理财活动出现市场监管真空。对此各地法院判决认定并不统一:如三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虽然范围较广且数量不

3、少,但因其过于分散尚不致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自人民法院报一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a)受托人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之情形: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只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4、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二 受托人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之情形。由于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针对金融、证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予以规制,而且相关主管部门多以特定对象确定监管范围,因此导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公司、一般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委托理财行为处于无规可寻的灰色地带,委托理财活动出现市场监管真空。对此各地法院判决认定并不统一:如三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

5、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虽然范围较广且数量不少,但因其过于分散尚不致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只要其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国家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受到尊重,其委托理财合同亦应认定有效。但若审理中查实该自然人有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情形的,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故应认定合同无效。一  应当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形,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应根据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6、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二三四五相关法律规定:a)证券法:i.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权委托禁止】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ii.第一百四十四条 【承诺禁止】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iii.第一百四十五条 【私下接受委托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b)信托法:i.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

7、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ii.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信托公司管理办法i.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c)《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i.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8、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ii.四、关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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