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甲公司诉证券公司以及乙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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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甲公司诉证券公司以及乙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导言:委托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作为受托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与资产所有人(委托人)签订合同,接受资产所有人委托,在严格遵循委托人投资意愿的前提下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委托资产保值和有效增值的新型金融活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委托理财行为。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些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通知和暂行办法,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限于对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行为的监管,没有涉及其他更多市场主体的受托理财业务,并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委托理财行为的广泛发生和

2、立法的滞后必然导致委托理财纠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纷的大量出现。由于委托理财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目前我国又没有规范委托理财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合同法对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规定,导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和保底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帐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委托理财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在选择一个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保底条款

3、的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进一步提出规范委托理财行为的意见,以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以及完善立法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一、案情介绍案由:甲公司诉证券公司以及乙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原告:甲公司。被告:证券公司。被告:乙公司。2003年9月30日、10月16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证券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两笔自有资产人民币各300万元全权委托被告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操作,委托期限为195日、177日,原告资产到帐后由被告证券公司出具《资产管理证明书》予以确认;委托期间投资年收益率为3%,超额部分作为被告证券公司的管理费。签约当日,

4、被告证券公司向原告先后出具两份《资产管理证明书》,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并载明委托期限分别为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4月15日、2003年10月16日至2004年4月13日。2004年4月30日,被告证券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150万元。2004年5月11日,被告乙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函》,承诺为证券公司系争两份合同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委托期限届满,因被告证券公司未按约向原告返还余下的受托资金,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证券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45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5、。另查明:原告未开立证券账户,亦未在被告证券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指定交易。原告庭审中确认,已经按约收取由证券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人民币9万元。被告证券公司未答辩。被告乙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证券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投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原告诉请被告证券公司负担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券公司具备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法定资质,且系争《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亦真实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同时又约定了保底条款,由证券公司向原告承诺支付委托投资的固定收益。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和证券法有

6、关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原告据此无效条款取得的收益人本论文由.51lunwen.整理提供民币9万元应予冲抵。证券公司到期未按约返还原告委托的全部资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余额的返还责任。乙公司承诺为证券公司的系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乙公司应予践行,其保证范围为证券公司的债务数额。因原告交付的资产所有权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已经发生转移,原告亦未在被告证券公司处设立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故证券公司不可能以原告的名义从事国债的代理交易,且乙公司亦未举证说明原告投资损失的具体构成,故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与证券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原告应当就投资损失自行承担的

7、理由不成立。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因无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证券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441万元;乙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乙公司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证券公司追偿;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焦点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焦点在于:(一)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二)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三)本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四)本案保证合同的效力。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委托理财性质的争论1.信托法律关系说2.行纪法律关系说3.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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