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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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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研究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会与受托方签订有关的委托理财合同,我国学界就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与现存的委托合同、借贷合同、信托合同以及行纪合同各有不同。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成立,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委托理财合同必须要委托方事先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
2、者证券由受托方进行操纵,否则,就会违反《证券法》中有关不得为客户融资或融券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委托理财合同都是通过书面方式订立的,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从委托理财目前的实践来看,都是有偿的,不存在无偿的情况,受托方都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是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率时的管理费用加分成。 委托合同通常都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的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一般合同中不会涉及到第三方的问题。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常常会邀请那些诚信度高,具有信息、业务和技术优势的证券、期货公
3、司为自己提供监管服务,因此,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常会涉及第三方监管。 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特别信任而订立的。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这种信任关系。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此可见,首先,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而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由受托人加以管理和运用,体现的是一种财产管
4、理关系,并且不以订立合同为必要。这里所指的财产并不限于金融资产,也包括其他非金融资产等。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中明确记载委托理财的收益率,并且一般都有超过收益率的分成条款。而且,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仅限于金融资产,不包括各种非金融资产。 其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主要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当事人组成,在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第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获取管理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加超过一定收益率的分成部分。在信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的规定,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
5、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信托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并且,委托人和受托人皆可为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最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委托人的监控。而且,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没有资金或者证券的所有权,其只是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加以运用或操作,以获取收益。相比较,在信托中,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和
6、控制权。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与行纪合同、借贷合同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范围较窄,仅限于代销、代购等贸易活动,并且行纪只能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行为。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目的则不是要受托方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而是委托受托方,由受托方代为投资理财,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借贷合同是贷与人交付金钱或者其他种类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供借用人消耗使用,
7、借用人向贷与人返还种类、质量、数量相同的种类物的合同。在金钱借贷合同中,出借方交付资金,自资金交付时起,资金所有权转移至借用人,但出借方仍享有债权请求权。在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中,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既可以交付受托方资金,也可以交付证券,但资金或证券的交付并不引起所有权的转移,资金或证券仍存在于委托方所开立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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