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

ID:33822700

大小:4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01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_第1页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_第2页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_第3页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_第4页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作业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金管會95.6.29金管銀(五)字第09585001060號函核定第1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同業公會)為提升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之服務品質、確保客戶之權益、並落實風險之控管,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8點第2項規定,訂定本準則。第2條本準則所稱之金融商品,係指銀行非財富管理部門銷售之國內外具投資性質之金融商品,但不包含存款或授信商品(結構型存款仍屬本準則所稱之金融商品)。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之金融商品宜以風險及複雜度較低

2、者為主,並應訂定具體客觀之辨識標準,以資遵循,其合理性亦應作定期評估。惟經銀行分析,客戶對上開標準以外之金融商品有相當之專業認識或風險承擔能力者,則仍得對該客戶銷售風險及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商品。第3條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業務人員(以下簡稱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係指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進行銷售各項金融商品之人員。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依誠信、謹慎原則辦理,並依客戶之指示執行各項交易。第4條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客戶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並應建立監控機制

3、,以避免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不當銷售之行為。該商品適合度政策之揭示內容,得因金融商品之投資風險及複雜度高低彈性調整,但應遵循本準則所訂之基本原則。所謂商品適合度政策,係指7銀行銷售客戶有關商品時,應揭露商品的各項特性及風險,並可參酌第2條之標準,併同考量商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現金流量方式等是否能與客戶之風險偏好、對現金流量之期望、預定投資期限、專業理解程度及所得狀況等因素配合,且確能符合客戶需要。銀行辦理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應於受理前進行下列程序,以瞭解客戶並幫助客戶瞭解自身投資屬性及適合商品或投資組合:一、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建檔並妥為保存。客戶資料表宜涵蓋以

4、下內容:(一)客戶基本資料1.姓名2.出生年、月、日3.性別4.聯絡住址/電話5.教育程度6.個人/家庭年收入7.職業(二)投資目的(三)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四)風險偏好二、依前款各項資料分別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銀行應依據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特性,如商品設計之複雜度、風險高低程度、現金流量方式、投資地區市場風險、商品期限、保本程度、價格波動程度等因素,分別分析評估及分類後,界定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風險等級。銀行應依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配合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風險類別,銷售7其適合之商品或投資組合。此外,並應建立例外處理機制,若客戶執意

5、投資之商品或投資組合,其風險等級較客戶風險承受度為高者,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銀行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申請。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業務,並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銷售客戶適當之商品或投資組合,非經適當之授權,不得銷售逾越客戶財力狀況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第5條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分別就其所辦理之業務取得下列各該資格條件:一、銷售國內外證券商品,包括股票、債券、短期票券、股份或投資單位、證券化商品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但銷售境外基金者,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另銷售國內投信基金者,亦得比照境外基金

6、辦理:(一)通過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二)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三)通過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五)通過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二、銷售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期貨、選擇權、遠期、交換契約等,除集中市場交易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5

7、條之規定。三、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分別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銷售財產保險,通過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7(二)銷售人身保險,通過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三)銷售投資型保險,通過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四、銷售信託商品,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五、銷售結構型商品,如該結構型商品涉及第二款商品者,並符合該款之資格條件。銀行提供前項各款商品如涉及各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時,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