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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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C20000102000-8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周其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NO.C20000102000年8月本文研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性质。为了着眼于共同的特性,我们把国有和集体这两类企业都归为“公有制企业”(Public-OwnEnterprise,POE)。按照流行的认识,公有制企业或者被看作“清清楚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或者被看成是“无主财产”和“所有者缺位”的组织。本文关心的问题是,公有制企业的实际产权状况究竟是怎样的?作为国家和集体清清楚楚拥有的企业,是否除了国家和集体,再也没有其他产权主体?而在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状况下,一切

2、本来由所有者应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是不是真的就完全消失了?我们从公寓的公共过道开始叙述。为了保障所有住户进出和通行的便利,公共过道的所有权是公有的,既不出卖、也不会出租给任何私人住户。但是,恰恰可以观察到在不少公共过道上堆放了住户的私人杂物。分析公共过道上私人的杂物堆放的“权利”怎样形成和怎样分配,需要仔细的经验研究。但有一点是清楚的,私人住户占用公共过道从来不合法。即便是管理得最糟糕的公寓,也会制定消除公共过道上私人堆放物的官样文章。问题是,规章不会被自动遵守。在法律和规章未被实际执行的环境里,私人住户以各种方式占用公共过道还是成为公寓经济中的一种

3、现实景观。这个现象“自然”的令人熟视无睹,以至于人们不再思考:被私家部分占据的公共过道是不是还可以说是清清楚楚属于“公有的”过道?或者这些财产(空间),是不是还可以被叫做“无主财产”,或者“所有者缺位”的过道?1公有制企业的全部性质已经包含在上述公共过道之中。但是,为了把经验中的问题提得更为清晰,需要展开一些分析。本文在引言之后的第一部分交代本文使用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第二部分分析公有制企业在法权上的产权特征;第三部分讨论市场中企业的合约性质和非合约的公有制企业;第四部分论述公有制企业如何无法消灭个人在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本的产权;第五部分界定公有制企业

4、这样通过本文定义的国家租金激励来动员内部人力资源;最后是简短的小结。一、概念和问题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看成公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ownershipoftheassetsofthefirm)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以任何形式的集合。但是,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dejure)所有权和事实上(defacto)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为了厘清这一区别,我们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其中,只有巴泽尔(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

5、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由于在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地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经济生活里总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publicdomain)",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1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但是巴泽尔并没有特别强调,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既没有得到清楚的法律界定,也并不是“无主财产”。除非资源没有价值,私人断然不会在“公共领域”边界之外自动却步。总有人试图获取公共领域资源的价值,并建立事实上的排他性权利。我们在公共过道上看到被私家占据的空间,就是在事实上具备了私人排他性的

6、权利。巴泽尔把私人在实际上拥有对“公共领域”资源的权利,称为“福利攫取(welfarecapture)”。在这里,“攫取”具有“掳掠”和“掠夺”的含义,是非法的权利,而不是正当的“索取权”(claim)。从经济上分析,攫取者为攫取行动花费了私人成本,但是,他得到的私人收益里总有一部分来自其他人对公共财富的贡献及相应的权利。比如公共过道的攫取者虽然要付出心思和特别的看护成本,但他总是把私家可用空间增加而相应发生的租金、灯光、通行不方便、火灾发生概率上升和潜在的逃生困难以及有碍观瞻等等的“成本”,在事实上迫使他的邻居们来分担。简言之,公共过道部分地被私人攫

7、取了。在这里,资源的受益是“有主”的,资源的成本也是“有主”的。在得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被攫取的公共过道从来也没有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虽然实际的成本收益主体与名义上清清楚楚的合法主体并不相同。真实的状态是,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相脱节,从而导致资源的受益权益与成本责任相脱节。这就是说,由于“攫取”行为的存在,公共领域部分价值的主人不是其法律上的所有者,而是事实上的攫取者。公共过道被攫取的主要原因是资源的法律产权和事实上的产权不相一致。要是没有在事实1见巴泽尔(Barzel),1989:Introduction;并见汪丁丁(1998)为

8、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2上不同于公有制过道所有权的私人产权,要是“私人住家”从攫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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