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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读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基于方法论的角度 .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读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基于方法论的角度提要:首先对周其仁的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梳理,弄清楚周其仁为什么放弃流行的“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实际上,《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的方法论应用可以追溯到周其仁1996年发表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所应用的分析方法,并没有超越该文所运用的分析范式。之所以流行的“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分析公有制企业,首先是因为周其仁认为“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
2、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分析市场里的企业。得出公有制企业的非合约性质,首先是因为周其仁认为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从而得以市场里的企业为参照系(范本)。知道了“范本”(市场里的企业)有那些“构成要件”,然后再比较“样本”(公有制企业)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对比分析后的逻辑就是公有制企业需要建造、补足缺少的“构成要件”(人力资本的法权与事实的产权相一致)。关键词:公有制企业构成要件合约周其仁先生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以后简称《性质》),发表于2000年第11期《经济研究》。它分析的是
3、尚未发生市场化改革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认为公有制企业是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的一个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进而论述了为了充分动员在事实上仍然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公有制企业用国家租金激励机制来替代市场交易和利润激励体制。认为理解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效率差别的基础即在于国家租金体制与市场合约的企业体制的差别。在方法论上,周其仁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因此他尝试运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来对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
4、进行分析。毋庸置疑,《性质》是一篇非常出色的文献,我们可对《性质》的逻辑推理进行一番梳理。一、“委托—代理”分析范式的无效性由于公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周其仁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公有制企业的分析。因为在公有制的法权体系里,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在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而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
5、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因此,由于公有制企业“3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特征,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讨论公有制企业,在分析上会遇到困难。因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的局限性要充分理解周其仁在《性质》中抛弃“
6、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分析范式,必须追溯到周其仁发表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一文。周其仁对企业分析范式秉承的是科斯(1937)、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张五常(1983)和巴泽尔(1989)企业理论,即“市场中的企业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或一组)由各类资源所有者缔结的市场合约”。周其仁认为企业是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隐含着“构成一个企业至少要两个以上资源所有权”,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源所有权,也无所谓“市场合约”了。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如何
7、通过产权的交易来合作利用各自的资源,这就是一个契约的内容了。因此,一个契约一定包括多个所有权。周其仁认为把企业看作只有一个资本(及其所有权),那不过是对企业财务资本和企业家人力资本不加区分的一种模糊判断而已。对此,周其仁在《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里引用了斯蒂格勒和弗里德曼的企业思想来进行论证,“大企业的股东拥有对自己财务资本的完全产权和控制权,他们通过股票的买卖行使其产权;经理拥有对自己管理知识的完全产权和支配权,他们在高级劳务市场上买卖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股份公司并不是什么
8、“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是财务资本和经理知识能力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合约(StigleandFriedman,1983)”。于是,周其仁关于企业的洞察是“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人力资本产权则包括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个人产权”。因此所谓的“企业所有权”概念成为了一个悖论,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是无法对企业进行透彻的分析的,《性质》一文对“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范式的弃用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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