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预算法》的几点建议——评《预算法(修改稿)》的突破与尚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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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社会科学2011.112011年第11期完善我国《预算法》的几点建议———评《预算法(修改稿)》的突破与尚存问题■刘大洪郑文丽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现行预算法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梳理,重新作出了规定。本文借助《预算法(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契机,对预算信息透明度不高、收支范围不明确和预算追加与收入超收的随意性强等现象考察分析,为推进预算法治化建言献策。[关键词]预算公开;收入超收;预算追加[中图分类号

2、]D92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014-06刘大洪(1963—),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郑文丽(1982—),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湖北武汉43007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于2011年3月10不合理之处进行梳理,重新作出法律规定,比如,增加预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将修算公开、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以及预算改和完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目前

3、,由全国人大预算调整等突破性规定。笔者认为,如众多专家所说,修改稿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已经完成,只属于“小改”,修改力度与公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并向社会征求完善意见。《预算法》修订是中国公共财政距,缺乏具有规范作用的可操作性条文。改革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件之一,《预算法》是否如愿地达(一)预算公开“犹抱琵琶半遮面”到“高度的约束”和“高度的公开”,实现“取众人之财、办自预算法修订以来,我国高度关注预算公开问题,众人之事”的公共预算目标?在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此次预算法修改稿也增加了预算公开条

4、款,堪称一大进意见之时,我们有必要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步。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具有里程和审慎的考量。本文力图通过对预算现状进行考察分碑意义的事件,政府勇敢“揭开自己的面纱”以保障公民析,以《预算法(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为契机,按照的知情权,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为“阳光”财政奠“宏观方面强化预算公开原则———微观方面细化预算具定基础。体操作”的逻辑思路来为预算法修订建言献策,以期推在预算领域,我国从透明度评价和信息公开等不同进预算法治化进程,为驱动经济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侧面

5、进行预算改革,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刚公布的《中国一、事实与规范之间:对修改稿的突破与尚存问题法治发展报告No.9(2011)》指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不《预算法(修改稿)》继承1994年《预算法》体例,强理想”,一是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二是信息公开条目化预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现行预算法中的不明晰,概括起来就是预算透明度并未整体向好。①并14完善我国《预算法》的几点建议———评《预算法(修改稿)》的突破与尚存问题且,根据国际公认的政府预算透明标准,我国透明度水限内向社会公布?决算在预算年度结束之后的多

6、长时间平与国际规范仍存在很大差距。②因此,推动预算透明内公开才是及时的?关于这些问题《预算法(修改稿)》都化,将预算的依据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整没有具体的规定。个过程通过相应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是立法完善的重2.“国家秘密”的范畴不明确,往往成为某些部门封点之一。笔者认为我国《预算法(修改稿)》尚存以下问存预算信息的借口题:一直以来,预算被作为“机密”看待,而且1994年的1.有关预算公开条款刚性不强,易导致某些部门规《预算法》对预算公开未做任何规定,为人所诟病。就备避预算公开规定受关注的“四万亿

7、”投资来说,民众对投资项目的安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详细的预算资金、资金使用状况等毫不知情,相关部门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甚至表示“不可能公开”,预算资金的使用与效果是极其开”是此次《预算法(修改稿)》中的具体规定。那么,预算“神秘”的。此次修改稿中的规定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开是“应当”还是“必须”以及“及时”的法律界限为何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值得商榷。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易导首先,“应当”是否应由“必

8、须”之词来替代?在探讨致部分预算信息被认为是“国家秘密”而不公开。比如,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公民获取预算信息的状况与申请人本人的生产、生活、课题研究等特殊需要无关做一介绍。在实践中,人们获取预算信息的途径基本是联的预算数据,有的部门认为可以不予公开。在中华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基本上无对相关预算文件获取方族博大精深的语言文字中,许多不该支出的费用都可以式的自由选择权。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为了单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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