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算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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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预算是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量和来源,财政支出的各项数量和用途,反映着国家的政策和政府活动范围及方向。预算作为制度是一个国家财政活动的控制系统和调节机制,预算作为计划文件,是财政活动的依据和规范。政府预算是制度意义上的财政收支活动,是预算的具体实施。预算对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它能够帮助一个国家合理的安排财政支出和收入。预算法一般可分为实质性预算法和形式性预算法。实质性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法调整的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预算关

2、系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所产生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在国家政府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程序关系以及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资金使用与管理中产生的预算分配关系,即预算实体性关系。形式性预算法是指预算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包括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预算法,泛指规定有预算方面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司法解释和国家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的预算法是指国家系统编制的预算法典或法律,如:德国制定的《联邦预算法案》,美国制定的《国令预算法案》、《平衡预算法案》等。我国现行的《中华

3、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就是狭义的预算法F[1]。[1]。《预算法》作为我国一部正式的财政管理法律,关系着我国财政发展以及债权的划分。因此,创新完善预算立法对于保证国家的财政运作,保证国家的资源在合理范围内运行以及合理安排财政收支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执行《预算法》18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前行,我国在具体执行实施预算法的过程中,已出现的旧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1]邓子基主编.财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涌现。如:预算管理不科学、预算主体职责不分明、债权责任不明晰、预算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制度不健全等,都要求我国要不断地创新完善预

4、算立法改革,克服和防御这些问题的逐步升级,弥补预算法中缺乏的严谨性和缺少的法律保障性。创新完善预算立法可以让我国更好的分配国民收入和支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健全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行F[2]。[2]。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的创新完善要求迫切,存在内在的客观需求。完善预算立法,不仅可以提高我国的财政预算水平,还可以使我国财政分配关系的正义价值得到提升,使财政分配关系过程正义的系列规则更加明晰,使我国财政预算公平分配结构的社会目标得到改善。特别是民主法治框架下的预算法制的创新,要求我们站在法律层面看待预算,通过法律规范而实现预算的有效控制,

5、从而实现财政预算的有序化和公平化。“十八大”报告指出:“在政治建设方面旗帜鲜明地强调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让人民群众更多地感受到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以民主法治的视角推进我国预算法的改革,正是对“十八大”精神的最好落实。[2]杨萍等著.财政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00------2------一、《预算法》的理论渊源目前,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大转型,中国理论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其理论准备凸显不够。一个现代有序的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治构架和法律体系,有待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我们要在反

6、思计划经济时期长期沿袭下来的一些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比较分析我国现代化进程史及与世界现代化进程的关系,为未来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做好基本理论准备。(一)《预算法》的宪政精神理论我国是公共财政国家,民主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政治在财政预算上最显著的体现。在我国的财政体系中,最基本、最关键的一项制度就是预算制度,由于它与我国的财政体系挂钩,因此自建立以来就和民主、法治这两方面的内容息息相关。1.宪政民主理念宪政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石,是政府对社会、国家进行统治管理的正当性、合法性来源。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保障人民根据宪法享有的权利

7、。宪政体系中构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功能配置是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的根本。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民主,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别无二致,权力机关一般通过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审批决定权来抑制行政权本身存在的自我膨胀和易被滥用的属性;同时公民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司法机关寻求介入救济,司法机关也可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和宪政精神的不法行为做出裁决。2.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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