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抵押(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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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抵押权人):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债务人):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丙方(抵押人):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鉴于:1、乙方拟向XXXXXXX(银行或其他主体)申办XX业务,乙方因该事项向甲方申请担保服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XXXX年XX月XX日甲方、乙方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9XXXXXX);2、根据《担保服务合同书》,乙方应提供反担保。现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有

2、关用语的定义按《担保服务合同书》确定。第二条抵押财产2.1丙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2.2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3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方追偿权的抵押担保,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2.4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追偿权实

3、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增加或提供新的担保。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3.1丙方以本合同所载的抵押财产为乙方履行《担保服务合同书》提供抵押担保。3.2根据《担保服务合同书》,甲方行使追偿权时,乙方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丙方以本合同所载的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9(1)无条件偿还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甲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直到乙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2)承担甲方因此而产

4、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尚未收取的担保费等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3.3权利价值:暂定××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四条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甲方行使追偿权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5.1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丙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甲方保管。5.2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可以委托或同

5、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甲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95.3丙方应对抵押财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抵押财产的安全,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凭证、交费单据等交由甲方保管。5.4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处分抵押财产限制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

6、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6.2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第三方妨碍7.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7.2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份仍作为甲方追偿权的抵押担保。丙

7、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第八条抵押权实现98.1乙方不履行《担保服务合同书》所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8.2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甲方追偿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甲方追偿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8.3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

8、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丙方。8.4乙方与丙方为同一人的,甲方可以对丙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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