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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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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借字2013第0217号附件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5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甲方:(抵押权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和担保人黄山市通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借字第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此,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一条:乙方的保证及声明:1.1乙方是本合同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地、合法的所有权者或国家法定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合同的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已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有权没有瑕疵作出以上说明。1.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享有完全的处分权。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可以设定抵押。1.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出租有关事宜书面告知甲方。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若签合同前已作部分抵押,乙方保证将该事以书面告知甲方。1.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愿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8乙方保证其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置抵押的权利,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1.9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2.0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2.1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5 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担保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的处置费、过户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包括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3.1、本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由于借款人违约,甲方代偿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承担全额担保。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3.2、在乙方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全额追偿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可追偿部分本息及由于乙方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3.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借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抵押物4.1、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的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如何限制,其处分抵押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开拍卖。4.3、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4.3.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4.3.2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可以就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担保。4.3.3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4.3.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4.4.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甲方所担保的债权提前清偿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五条:抵押期限5.1按照《借款合同》,抵押期限为:3个月,自2013年02月17日起至2013年05月17日止。借款金额壹拾柒万元整。第六条房地产抵押登记6.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6.2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双方应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6.3当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全部履行债务完毕后,甲方和乙方5 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解押手续。6.4、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需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7.1、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担保的金额、险种和其他主要条款需经甲方认可,保险期间应直至抵押物终止。如中断抵押物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7.2、乙方办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如抵押发生前乙方已办理抵押物保险,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不足值,必须按欠款规定补足投保金额)。第八条:抵押物的保管8.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使用,乙方的保管使用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取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的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乙方在抵押期限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在本合同第二条界定的反担保范围内,无论出现什么情况,本合同都必须得到履行。如遇到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到期的债务时,则追加乙方的其他财产处分所得价款。继续履行全部的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所有的条款约定。8.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措施止损扩大,同时,应在毁损、灭失之日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乙方应在保险公司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保险索赔手续。8.3抵押物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办理完备的足额的财产保险手续,并明确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在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的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售和馈赠已抵押房屋财产。乙方迁移、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均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行为,一律无效。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则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与义务。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该抵押房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的房屋财产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9.1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还款。甲方在代偿后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甲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9.2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9.3。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9.4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第十条甲乙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抵押物登记费、执行费、变卖或拍卖费、房产过户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1.1本合同自乙、甲双方签字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偕同丁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1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5 第十二条:收留承诺协议、第二住宿证明乙方如将自己现居住的唯一房产作为抵押物反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甲方将要对抵押物的执行,考虑乙方的居住问题,乙方主动与甲方签订《收留承诺协议书》或按规定面积提供临时住房确保乙方的居住权。不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自愿腾空抵押房,移居出房。其发生的搬迁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如有第二房产,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第十四条附件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登记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质量住房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及产权证号码抵押物所在地抵押物认定价值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的份额100%其他共有人的名称或姓名无抵押物率100%备注5 对以上陈述,抵押人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债权人权利受损害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抵押权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抵押人:乙方(签字)1:身份证号电话:(签字)2:身份证号电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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