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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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年第号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甲方):山东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阳信县财政局电话:法定代表人:抵押人[1]: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抵押人[2]: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抵押人[3]: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7反担保(押抵)合同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权人签定编号为《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抵押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大写)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及抵押权人追偿权得以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

2、《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人陈述与声明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认。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己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暇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下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7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

3、告知抵押权人。第二条抵押物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2.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

4、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7第五条抵押登记5.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6.2抵押

5、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七条保险7.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抵押权人保管。7.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撒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

6、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9.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7、。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79.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9.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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