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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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八、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基本理论(一)物权概述1、物的种类(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解】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解】A.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B.在买卖旧车时,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

2、就是种类物。②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解】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那个房屋已经被大火烧毁,您坚持让开发商交付那个房屋,他也不可能交付;当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再换一个房屋,这属于合同的变更)。【解】如果是买卖新车,新车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

3、》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由于新车(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再换一辆新车而已。(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解】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②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案例】

4、①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②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③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4)原物与孳息【解】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解】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苹果树上的苹果摘下后才属于孳息)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孙悟空(所有权人)

5、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1)当事人事先约定了5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2、物权的类型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1)所有权【解】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解】他物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的权利,如果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对“他人的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使用),但乙没有“转让”该房屋的权利。【解】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7、犯。(2)物权法定原则①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②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10八、物权法律制度(3)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个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解】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

8、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4)公示、公信原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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