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物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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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物权法案例分析(2)【案例5-9】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请问:(1)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是否生效?为什么?(2)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乡信用社拒绝兑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是有效

2、的。虽然《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原则上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本案中,由于甲没有将存单交付给质权人乡信用社,所以质权没有产生。但是甲和乡信用社的质押协议并没有任何效力瑕疵,因此甲和乡信用社的质押协议是有效的。存单是可以转让的有家证券,因为存单的质押因没有交付存单而不生效,所以存单的持有人甲有权处分给存单,

3、乙合法持有存单要求兑换,信用社应当兑换。(P324)【案例5-10】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乙对该玉石是否享有过所有权?为什么?(2)丙对该玉石是否享有过

4、所有权?为什么?(3)丁对该玉石是否享有过所有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乙对该玉石曾经享有过所有权。《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P334)。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P355)。在合同签订之时因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

5、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P307)。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2)丙不曾对该玉石享有过所有权。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P334)。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

6、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3)丁对该玉石享有过所有权。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P3O8)。【案例5-11】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问:(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谢某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

7、权?为什么?(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那么张某是否能够免除保证责任?为什么?(3)贺某行驶抵押权的期间与张某的保证期间是否相同?为什么?【参考答案】(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P327)。因此,谢某要取得该套房屋的所

8、有权应得到贺某的同意,但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2)《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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