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制药工厂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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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制药工厂设置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18【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制药工厂设置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制药工厂(以下简称本厂)设四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制造科:管制药品之制造及分装等事项。    二品管科:管制药品之检验、品质管理、制造方法之研究及其他相关研究发展等事项。    三营运科: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销售、原物料与成品之保管、资讯及其他有关工厂营运事项。   

2、 四厂务科:本厂操作人员管理、文书、庶务、议事、劳工安全卫生、环保、财产与物品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3条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副厂长一人,襄理厂务,均由本局简任技正兼任。    第4条     本厂置科长四人,技正一人或二人,专员一人或二人,技士一人至三人,科员一人及技佐一人,均就本局组织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5条     本厂为应制药产销业务之需要,得雇用操作人员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其中置技师四人至六人,等级列第七等至第九等;副技师六人至八人,等级列第五等至第七等;技术员十二人至十四人,等级列第三等至第五等;二等作业员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等级列第二等

3、;初等作业员三人至五人,等级列第一等。    第6条     本厂新进操作人员应年满十八岁,并在五十岁以下,身心健康;其雇用,并依下列规定:    一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取得七等技师雇用资格:    (一)药学、化学、化工或资讯相关研究所毕业,得有博士学位,并具有四年以上实施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厂职务经验。    (二)药学、化学、化工或资讯相关研究所毕业,得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六年以上实施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厂职务经验。    (三)大学药学、化学、化工或资讯相关学系毕业,并具有八年以上实施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厂职务经验。    二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取得五等副技师雇用资格:    (一)药

4、学、化学、化工或资讯相关研究所毕业,得有博士学位。    (二)药学、化学、化工或资讯相关研究所毕业,得有硕士学位,并具有二年以上实施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厂职务经验。    (三)大学药学、化学、化工或资讯相关学系毕业,并具有四年以上实施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药厂职务经验。    三专科以上药学、化学、化工、企管、国贸、工业工程、资讯、机械、环境工程或电机科系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施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    药厂职务经验者,取得四等技术员雇用资格;其未具有实施药品优良    制造规范之药厂职务经验者,取得三等技术员雇用资格。    四高中(职)学校毕业者,取得二等作业员雇用资格;国民中学毕业

5、资格者,取得初等作业员雇用资格。    副技师任第七等职务满三年,连续三年年终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叙第七等本饷最高级者,取得升任七等技师雇用资格,不受前项第一款规定之限制。    技术员任第五等职务满三年,连续三年年终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叙第五等本饷最高级者,取得升任五等副技师雇用资格,不受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二等作业员任第二等职务满三年,连续三年年终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叙第二等本饷最高级者,取得升任三等技术员雇用资格,不受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限制。    初等作业员任第一等职务满三年,连续三年年终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叙第

6、一等本饷最高级者,取得升任二等作业员雇用资格,不受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限制。    依第四项规定取得技术员雇用资格者,不得再依第三项规定取得副技师雇用资格。    第7条     本厂操作人员之饷给,分本饷、年功饷及专业加给,均以月计。    前项所称专业加给,指本饷及年功饷以外,因领有专业证照,且担任本厂须领有专业证照始得担任之特定工作,而另加之给与。    本厂操作人员饷给管理规定,由本厂拟订,层报行政院核定。    第8条     本厂操作人员等级晋支、考核及其劳动条件等,于本厂操作人员工作规则中定之。    前项操作人员工作规则,由本厂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拟订,层报行政院卫生署核定后

7、,函送劳工主管机关备查。    第9条     原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以下简称该处)雇用之工员,原勤工转雇为初等作业员,原药工、技工、驾驶及守卫工转雇为二等作业员,原有年资均予采计。    第10条     本厂职员管理、会计、出纳及政风事项,由本局相关单位兼办之。    第11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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