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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实务讲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实务讲座主讲人: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1、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应该如何处理?主讲人观点: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1、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同;2、立法已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如《安全生产法》第4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2条;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工伤保险的初衷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损害能得到早日救济,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而非承担用人单
2、位所有的风险。另外,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何区分,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区分。2、用人单位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工伤的,应当如何处理?主讲人观点:用人单位应当免责,理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费用,使其有了救济途径。否则如果缴费和不缴费均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后果将是,没有用人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从责任比例的不同,推断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3、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主讲人观点:很多高院民一庭会议纪要,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有单据证明发生的数额的,均只能主张一次。主讲人认为,除医
3、疗费用外,均可以双赔。因为劳动者本身有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责任归责原则也不同,是可以要求双赔的。4、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可否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把工伤与侵权损害赔偿一并解决?主讲人观点:可以一并解决。理由:1、民诉法并未规定同一民事诉讼中只能解决一个法律关系;2、按照美国民诉法理论,因一个行为产生若干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产生争议必须在一个诉讼中一并解决;3、一个诉讼中解决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更利于节省司法资源;4、减轻当事人诉累。5、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由工伤认定机
4、构行使还是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主讲人观点: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机构有权做出确认。因为工伤首先必定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如工伤认定机构以无劳动关系为由,认为不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6、当事人错失工伤认定机会,法院能否在民事诉讼中对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直接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主讲人观点:须分情况讨论:1、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如劳动者自己故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司法确认。认定工伤是由法规授权的工伤认定机构行
5、使,司法权不宜逾越行政权,否则将发生混乱。2、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且之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法院也无权作出工伤认定。3、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且之前未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的,法院可以作出工伤认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最终的责任群体,其自己认可的,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支付工伤待遇。7、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讲人观点:应分情况讨论1、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无效的,赔偿责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2、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有效的,按照2011年
6、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8、劳动者工伤后不再上班,用人单位既未给付其工资也未送达解除其劳动关系的文书,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何时终止?主讲人观点:根据劳动者的上次等级,1、工伤一级到四级,劳动者享有三种待遇,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单位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直到退休年龄;三十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有伤残津贴,二是享受退休金。2、工伤五级到六级,劳动者三种待遇: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直到退休年龄;三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工伤七级至十级,劳动者享有两种待遇:一是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二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劳动者工伤以后不再上班,用人单位未给付公司也未送达解除其劳动关系文书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三项条件:1、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3、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9
8、、《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的“上一年度”是指诉讼上一年度还是死亡上一年度?主讲人观点:按照劳动者死亡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如果按认定的上一年度计算,可能会导致家属拖延工伤认定时间,而工亡待遇由社保基金赔付,此种结果将导致公共利益受损。10、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主讲人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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