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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国发〔2014〕17号),保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我会决定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证券公司是社会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的重要中介,其业务性质导致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及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均十分显著,具有充足的资本既是消化吸收风险的需要,也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金融
2、中介的信心。因此对证券行业提出明确的资本和风控要求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通行做法。2006年7月,我会首次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化,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现有风险控制指标1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修订原则一是维持总体框架不变。鉴于现行风控指标体系已获得行
3、业普遍认同,实施效果整体较好,继续维持现有总体框架,仅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二是增强风险覆盖的完备性。改进风险资本准备及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结合证券行业业务发展新态势,充分考虑表内、表外业务,直接、间接影响,个体、整体风险,常态及非常态因素,补充完善相关监管指标,力争实现风险监测监控的全覆盖。三是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总结实践经验,细化风控指标分类,进一步优化资本内涵,消除不合理的重复资本扣减和资本约束,明晰金融资产和业务实质,按照所属风险类别分别计量风险。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办法》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20余条,总条款由
4、41条改为3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提升净资本质量,分类计量风险。根据吸收损失能力的差异,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2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现行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的方式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同时,弱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影响,突出资产本身的风险属性。(二)完善杠杆率指标,全面覆盖风险。现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中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既存在重复,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经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将原有两个
5、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三)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期限匹配。目前《办法》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未具体区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实际针对性不足。为此,2014年2月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补充填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2年以来的实践显示,两项指标基本符合行业实际,能够反映和监测行业流动性风险。为此,将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四)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
6、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为防止资本监管的“顺周期”问题,保持风控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办法》明确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3业风险和市场状况等,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五)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考虑到目前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仍需提高,且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没有上位法授权,因此,拟增加一条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此外,为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办法》中仅对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
7、定资金率4个核心指标作出规定,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从《办法》中调整到配套公告中予以明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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