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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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引言1引言微博行业的繁荣与发展,使得社会上出现了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这种信息传播方式更快、更便捷、范围也更广。但是随之而来的微博侵权行为也体现出新的特点。新的微博侵权行为的出现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救济模式捉襟见肘。这是由于我国针对这种新的侵权模式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缺乏相应的应对方式。比如现有网络立法层面的欠缺、微博运营媒体的监管不力、商业利益的巨大驱动以及微博所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等,也加速了有关微博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新浪微博被搜狐微博恶意复制抄袭导致知名人士隐私被泄露案,金山与360因微博引发名誉侵权诉讼案以及“7.23动车事故”、“雷锋生活奢侈”、“郑州机场旅客水中推飞机”等微博谣言滋生等,可谓层出不穷,无孔不入。微博侵权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但又无从下口的社会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和其他方面的多渠道的解决方案的探讨是必要的。本文从立法、体制、监管等方面提出对于微波侵权案件解决的构想。希望能够对将来有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帮助。我国目前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的救济模式的探讨已经有了一定得理论基础,但是笔者看来多数还是停留在分析微博侵权较以往侵权行为不同之处的新特点以及立法上有何漏洞层面的分析。国内立法方面仅限于《宪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刑法》等宽泛的法律上,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有关信息或言论传播方面的立法来规制微博侵权的问题。本论文在探讨如何从立法方面更好的解决微博侵权问题的基础上争取为拓宽立法范围,完善立法领域提供一定的借鉴。而真正的立法层面的具体立法建议以及除开立法层面其它行之有效的针对微博侵权行为救济模式的探讨还不足够丰富。文章的目的是在全面分析微博侵权有关法律问题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有关微博侵权问题的法律途径,扩充立法领域,以及提出尚不能称之为成熟的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的其他层面上的建议。文章的行文思路是首先通过比较分析所得微博侵权的特点。能够为更加有针对性的微博侵权立法完善和其他途径的出路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针对微博侵权的新特点以及目前我国在应对微博侵权行为在救济模式上的缺陷,为我国解决微博侵权问题提出些许实质性建议。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其他方面,多角度,全面的手段是解决微博侵权问题必不可少的。作者意在提出能够应用于实际问题解决方案和正确有效地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最后在提出解决问题实质性建议时力求能为解决我国的微博侵权问题,完善相关立法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以及针对我国需要在什么领域,针对什么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1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引言同时通过提出新的网络管理手段,如技术性预防的硬性规定和加强政府监管等手段来配合立法手段,双管齐下解决微博侵权问题。2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2.1微博的一般概述2.1.1微博的概念微博也叫微博客(MicroBlog),是基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由使用者借助电脑手机等多种网络终端可以进行实时留言、评论、分享与传播的新型网络社交平台。微博所分享与传播的信息量很小,以140字的文字为上限,但是操作技术含量低且随时发布随时分享。凭借这一优势,微博在网民日常的网络生活中急剧招揽人气,使用人数日益增长。微博的官方定义为: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①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2.1.2微博的特点笔者认为微博的运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使得微博日益成为大众的娱乐和交流平台:①关注功能。关注是微博一项重要的功能。微博的使用者在关注某人的微博后,被关注者任何时间发布的信息都会在第一时间显示在使用者的个人微博界面。使用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被关注着的动态。被关注者也能够实现第一时间将自己想要传达的信息送达关注自己的人(粉丝)面前。所以在相互关注的微博使用者当中,任何人的微博信息都是点对面瞬间传播,效率极高。②便捷性。微博的使用方法极为简单,容易上手。只要在拥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进行书写并发布。更重要的是,使用者在微博中发布的内容不必考虑写作和语言功底的要求。大多数的微博使用者发布的微博信息都是对日常生活的流水似记录。信息发布者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发布任何自己想发布的信息。③满足猎奇与参与心里。在海量的微博信息当中搜寻自己感兴趣的人物和事件,微博使用者在关注了自己感兴趣的人物后,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监控”,既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又成为一种打发时间的娱乐方式。同时与以往的媒体传播不同,以往的新闻媒体直接提供给人们各种新闻信息,人们只能够浏览。而微博的出现使微博使用者能够参与到重大信息的传播和披露的过程当中。使用者在遇到自己感兴趣的信息之后,会通过自己将信息传播给更多的微博使用者,以期影响他人。满足了帮助或是凑热闹的各种心理。④原创性的激发。有人形容微博“140字的限制将平民和莎士比亚拉到了同一水平线上”,这一现象使得大量草根原创信息爆发性地出现。不像原有的博客,多半属于拥有一定文字功底的人书写长片或中篇的文章。如果没有一定的文字功底,①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567099/11036874.htm?fr=aladdin3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大篇幅的博客根本就不是一般人能够经常使用的。而无论文化水平与受教育程度,微博的使用者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尽情的创造各种形式的新内容。微博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的把展现自己的个性或是表演才艺以及新鲜的身边事物展现给别人。这使得每一个微博使用者都拥有了一块自己的表演舞台。2.1.3微博的发展历程微博最早起源于博客。早在2006年,美国博客blogger的创始人就十分具有先见性地创办公司Obvious针对大众提供类似微博客的服务。在这项业务的初期,此功能只能向好友的手机发送文本信息。2006年7月15日,著名的Twitter上线,到此时Twitter彻底聚拢了世界人的目光,微博才在真正意义上诞生。Twitter的功能的定位就是要成为一个社交网络工具并借由网站和客户端输入最多140字的文字信息然后进行发送与分享。2007年,国际上就出现了上百个类似Twitter的社交网站,当然最为出名的还是Twitter。国外的社交网站的兴盛让中国的网络运营商按捺不住,纷纷模仿起来。国内最早的微博网站是依靠校内网起家的王兴在2007年5月创立的饭否网。同年7月,做啥上线;8月,腾讯滔滔上线;2009年8月,新浪微博上线;2009年12月搜狐微博上线;2010年1月,网易微博上线;同年4月,腾讯微博上线。中国的微博社交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迅速成为社会一大热点。无论是百姓还是企业都被这种新式的社交工具所吸引,中国的微博用户数量呈爆发式的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的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45.8%。而微博的使用情况较前些[1]年出现转折,并有所下降。即便如此,中国的微博用户仍达2.81亿(较上年减少9%),网民中微博使用率为45.5%(较上年减少9.2%)。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即便是微博用户因种种原因开始减少,中国的微博用户仍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那么,有关微博引发的法律侵权问题依然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而且中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发展一直滞后,这使我们更加应该关注此类问题。2.2微博侵权的界定对于微博侵权行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即便是基本的侵[2]权行为中国乃至国际也存在着多种学说。所以笔者从中国通说的民法理论中的侵权行为要件来讨论微博侵权行为的要件界定。比照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的界定,笔者将微博侵权行的界定要素划分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对于普通侵权行为,从中国的民法理论和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普通侵权行为要件大致分为:侵权主体的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当然中国对于侵权行为还包含侵权行为主体的侵权能4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力,侵权行为违法乃至国际上对于侵权行为界定说法亦不统一)。笔者的观点是对于微博侵权行为的界定应比照中国侵权行为通说要件和微博侵权或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加以取舍和改进。微博侵权行为的界定应分为三部分,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微博侵权行为的存在。微博的操作方式简单且绝大多数是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的信息发布与复制转发为主。那么含有污蔑性质内容的文字信息的发布与转发、涉及盗用他人姓名肖像和他人隐私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的制作发布、转发以及未经允许的转发或是篡改他人含有原创性文字、图片、视频信息的各种行为以致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信息发布行为就是微博侵权行为。微博侵权损害结果存在。是指微博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损害以及由此带来的直接或间接上的财产损失的侵害结果。包括名誉权受侵害后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姓名、肖像、隐私的曝光给个人带来的生活上的影响和精神痛苦。还有著作权被侵害后没有给与原创人相应的报酬或是其他间接上的财产损失。因果关系存在。微博侵权行为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关联即可认[3]定为存在因果关系。2.3微博侵权的表现[4]微博侵权行为的表现主要集中在对他人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侵害上。2.3.1对人格权的侵害微博侵权行为对人格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对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5]权的侵害上。①对姓名权的侵害。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姓名权在微博侵权行为中较为普遍。比如,由于微博名称采取自愿起名的形式而出现的曾经备受人们追捧的“崔永元团队”、“CCTV-白岩松”、“艺人张柏芝”等微博后来证明都是被他人山寨的微博账户。②侵犯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再现并排斥他人未经自己同意的使用或篡改的一种人格权。比如名为“五道杠”微博照片引发网友热议。微博信息中武汉少年黄艺博身带五道红杠的班级委员标志引发网民极大关注。并被网友爆料黄艺博两岁开始每天观看新闻联播并阅读大量报纸关心时事等消息,对黄艺博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和影响。同时黄艺博身后的另一位同学印在照片中偶然露出的怪异表情而被网友发现作为恶搞的网络表情大肆流传。虽然民法通则中规定非营利的新闻报道中使用公民肖像不属于侵犯5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肖像权,但是此条微博明显不属于任何新闻报道,而非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并对本人造成较坏影响严重侵犯他人肖像权。③对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保护和维持自己名誉的权利。微博侵权现象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对名誉权的侵害。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以诽谤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情况表现为网民或媒体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来引导网民的关注,并利用舆论和社会道德或是群众心理来引发对他人的损伤性评价。①比如2011年11月7日深圳市杨武的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暴一事中,某报在隔天的报纸上发表了《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一文,并且,有人将该版面截图放到微博上进行二次传播。再次对被害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精神伤害。本案的受害者已经在案件当中受到了极为严重的精神伤害,将某报侵犯名誉权的文章上传微博是此信息迅速传播,造成了更难以想象的后果。④对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生活空间拥有独处和自主决定与外界何时何地发生交流并自主控制自身有关信息不受非意志公开的自由,属于一种私利权。比如2011年浙江省某市国土局副局长朱小红被妻子林菁用微博爆料在外嫖娼包养情妇因而被立案调查一案、2013年中共智库中国动态调查委员会主任兼书记李广年被曝与情妇艳照以及中海油告官包养情妇聚众淫乱照片被微博网民爆出的案件中,除微博曝光所针对的涉案贪腐官员成为众矢之的之外,其他涉案的作为情妇角色的女性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2.3.2对知识产权的侵害[6]微博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则主要体现在了对著作权的侵害上。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于自己文学、艺术或科技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享有一系列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总称。而微博侵权往往是侵权行为实施人将他人的微博信息拿来属上自己的姓名,标识原创并加以发表,甚至更改内容后加以发行、刊印。[7]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微博侵权中另一个极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微博所转发信息中绝大多数的信息因140字的字数限制而不具有著作权保护的资格。但是诸如微小说等经过作者精心创作的信息则已经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受著作权主要有两方面,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项权利。那么在实际的微博侵犯著作权的实例中,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一般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说来,一般情况下微博的转发功能是实现微博使用者转发目标微博信息的同时将被转发者的①高音子.试析微博中传媒侵权及其法律管理[J].新闻与法,2012(4)179.6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作品和作者名称一并转发。在这种情况下,转发者并没有侵犯被转发者的著作权。[8]而且这种转发机制十分合理的考虑到了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可是问题及出现在,当有些微博使用者在转发他人微博信息时故意删除作者信息,或故意篡改作品甚至是将他人的微博信息署在自己名下再加以转发,即不是直接使用微博的转发功能而至经过手动修改后实施转发。这种情况下转发行为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另外必须一提的是,由于微博侵权对于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侵害,由此带来的财产上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也是微博侵权中很重要的损害结果的组成部分。2.3.3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微博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平台,由于信息传播的高度发达,微博中[9]的虚假信息或谣言很容易造成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比如,在2014年1月24号,吉林省某市25岁男青年刘某在家中先后发出9条微博称当地一名孕妇在1月23号因感染H7N9死亡,参与抢救的医生也被隔离,随后市内有多人接连感染。此微博被大量网友阅读转发,造成当地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后,刘某被警方抓获,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刘某实施7日的行政拘留。2.4微博侵权行为的特征微博侵权行为是基于网络这种崭新的信息传播平台与模式进行的信息上的侵[10]权行为。较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出很多新的特点。2.4.1微博侵权的侵权行为从微博侵权的侵权行为上看,传统侵权行为又称加害行为是指行为做出的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包含作为与负有义务下的不作为。微博侵权行为较传统侵权行为,个体间不发生物理上的接触。所有的侵权行为均局限微博平台上的信息操作,通过虚假信息的捏造、侵权信息的传播以及剽窃等手段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侵权行为简单且完成速度快同时不涉及侵权行为的痕迹问题,不涉及身体上的直接损伤与财产上的直接夺取。所以微博侵权行为是利用微博这种网络媒体的信息传递分享功能而针对他人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2.4.2微博侵权的损害结果从微博侵权的损害结果上看,传统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指的是侵权行为切实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就结果上讲,微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最终结果上看是相同的。通过微博平台侵权手段造成对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和著作权等权益遭受侵害和因上述权益造成损害后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但不同的是微博侵权行为所在的微博平台的信息操作方便快捷,实行[11]一对多、多对多的多级病毒式信息传播方式。相较传统的个体对个体或群体对群体的侵权方式微博侵权无论是对于人格还是知识产权的侵害都具有传播速度极7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快、覆盖面广且扩散无特定方向的特点。尤其是针对能够引起微博网民兴趣的各种侵权信息,则会在短时间内呈现井喷式的传播。更重要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最终危害结果大小都无法具体迅速的、准确的评估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甚至危害何时产生、产生到什么地步的危害都无从准确得知。2.4.3微博侵权的因果关系从微博侵权的因果关系上看,传统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间有着直接的明显的、必然的联系。而在微博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像传统侵权行为那样直接或明显。比如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中,一个针对人身的伤害行为与受害人的人体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但是在微博侵权行为实施后,对于受害人人格或是财产以及知识产权上的损害是在涉及侵权的信息大量传播后,有受害人“后知后觉”的从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或生活空间逐渐得知自己的某些权力遭到侵害,甚至难以察觉。只有损害累积到一定程度而十分明显严重影响受害人而被受害人察觉后才能够显现出来甚至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受害人很有可能根本无法察觉。这就带来了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害结果见因果关系不够直接与明显的问题。这种因果关系更加模糊和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因而微博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要更为松散或[12]采用另一种评价体系,而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不同。2.4.4微博侵权的主体从微博侵权的侵权主体上看,微博侵权只要发生必然是因为侵权信息的大范围传播导致了侵权的损害结果。那么,这就意味着侵权信息已被大量微博使用者复制转发,那么侵权者就是大量复制转发的微博使用者。所以,侵权者的数量极为庞大。传统的侵权行为在中国的通说上有些学者是要讨论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比如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责任能力。如果主体具备相应责任能力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而如果没有责任能力则不承担。而在微博侵权行为中,笔者认为,无需考虑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因为微博信息全部通过微博平台的信息传播,而这一行为不受年龄、智力程度及其他因素影响。微博侵权主体的范围很广数量庞大,往往一个微博侵权损害结果的背后是根本无法统计的而且遍及各个年龄段,各种有无责任能力的主体都会参与。也就是说在微博侵权行为中,不是说任何主体都具有微博侵权的责任能力,而是根本不考虑侵权主体的责任能力。当然,如果在追究微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的过程中,主要微博侵权人如果确定,那么相对于这个单一的个体还是要考虑其责任能力的。所以,在考虑微博侵权针对侵权主体的各种因素是,与以往传统侵权行为的出发点是有很大不同的。2.4.5微博侵权的过错从微博侵权的过错层面上看,在传统侵权行为认定上,要求侵权行为实施者8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微博侵权的一般概述既有主观意义上的过错,即实施者具有追求结果发生的故意或者疏忽大意或过于[13]自信的过失。而在微博侵权行为中过错理论的使用要划分两种情况。第一,针对微博侵权中通过自身微博网络影响力主动故意或过失的发布微博侵权信息造成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损害者使用过错原则。第二,针对微博侵权中将信息进一步复制转发而造成侵权结果扩大的一般微博网民来讲,根本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微博的使用面很广,任何教育背景或素质层面和条件下的网民都能够成为微博的使用者。而这些网民在复制转发微博侵权信息时,可能不仅没有故意甚至不可能注意到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所以,这些人没有足够的微博信息是否侵权的辨认能力,并以“凑热闹”的方式时候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这时过错的概念便不再适用。9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分析3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分析3.1传统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满足微博侵权的维权需要微博侵权中侵权行为实施者难以确定则维权诉讼中被告难以确定,并造成取证困难。由于微博媒体平台中绝大部分的微博使用者使用的是虚假网名,即便是找到侵权信息源头的微博地址也难以确定微博的使用者。另外,微博侵权行为发生后微博侵权信息都是存在在网络中的数据。当侵权实施者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立即删除微博侵权信息,导致无法追查侵权实施者且如果受害者没有及时截图取证则造成相应的证据难题。还有,微博信息的传播机制是无目的的随即大范围传播,等到微博的侵权信息呈现一定态势并造成后果时,多数情况下侵权信息已经被复制转发过成千上万次。根部无法从技术手段上追查信息员的最初发布者。微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往往动辄涉及大批网民,使得针对侵权行为实施者的处罚成为不可能。前文讲到,微博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庞大。那么对于没有任何侵权故意甚至连过失都没有的大量微博使用者,就算是能够追查到每一个微博使[14]用者的身份,也不可能对其进行一一处罚。这使得微博侵权的维权手段极为无力。只能是在那些涉及具有较大网络影响力的微博使用者在实施微博侵权后,由于其处于微博侵权信息传播以及发布的传播源且能够确定身份并负有主要责任,并将其纳入诉讼维权程序中,比如秦火火案中的“大V”秦火火。但是,在这样的案件中只要想追查或处罚侵权信息的二级乃至二级以上复制传播源都是不可能的。而现在网络环境中又有多少的微博侵权行为就连一级侵权信息发布或传播源都追查不到。同时如果将责任归结给微博运营商,微博运营商则会使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避风港规则”,进行自我保护与规避。而且就算微博运营商真的履行了侵权责任①法中第36条中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就微博侵权行为在此前已经造成损害的部分仍然难以认定被告。微博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难以发现或量化计算、鉴定,给微博侵权的维权诉讼审判标准带来阻碍。一般网民之间如果发生微博侵权行为,如果危害不大,没有引起社会反响并只在小范围内流传,受害者很有可能无法察觉。而对于造成一定后果而被受害者察觉的侵权行为同样面临无法确切的知道地损害结果达到什么程度的尴尬。比如,一条侵犯他人姓名权或肖像权的微博信息,一经微博的传播,无法知晓这条侵权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到了网络世界的那一个角落。再如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带有诽谤性质的微博信息,受害人感知到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时,侵权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M].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38页.10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分析信息已经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起来。究竟多少人熟知此信息,会给受害人带来多少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无法计算。比如,2010年2月知名微博博主“囍游记”的17条微博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某出版社刊印出版,博主向该出版社索要报酬未果,同年六月该博主的微博又被另一家出版社使用出版牟利。那么,就此案①来讲17条具有原创性的微博固然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究竟他们的价值有多少,在博主未知晓的情况下又被多少出版商出版,造成多少的经济损失,根本没[15]有量化标准。微博侵权的维权收益不高导致大多数被侵权者不愿诉诸于法律手段。大多数网民对于“小打小闹”似的微博侵权行为选择的应对结果是沉默。特别是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微博侵权行为中,对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微博侵权行为大多数博主听之任之。很多微博都被不法网站开设了马甲微博并在博主任何时间发布微博信息时就通过微博抓取功能,将博主的信息窃取利用。而很多博主也认为此种行为也是对自己微博信息利用价值的一种肯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和精力进行维权。3.2传统维权手段难以起到救济效果传统的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就是诉讼,当然这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之事。在有直接权利侵害人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直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获得侵权人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或经济赔偿,对于造成巨大权益侵害的侵权人有可能动用行政或刑事的惩处手段。而对于无直接权益侵害人的情况下,则是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提起诉讼,所得到的赔偿与惩处结果与直接权益侵害人相同。这种结果起到的作用有两个:第一,补偿权益被侵害者的精神或经济上的损失:第二,惩罚权益侵害人并对潜在的权益侵害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新的权益侵害行为发生。一个赔偿加上一个惩处,两者合并起到侵权行为的维权效果,一是维护已经受到权益侵害之人的权益,二是维护潜在权益受害之人的权益。但是微博侵权的新特点使得这种传统的也是正统的“侵权—诉讼—赔偿、惩处”模式[16]起到的维权效果并不理想。理由显而易见。前文提到,重重的困难和阻碍使得微博侵权行为难以纳入现行的诉讼程序。因为将会面对对被告数量众多、损害无法计算、难以取证等等困难。诉讼程序难以进行便难以最终做出判决。因此,权力受害人得不到精神或经济上的赔偿,权力得不到救济。同时,即便是对微博侵权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处罚还是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微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涉及多数网民,主要责任人接受处罚,对于其他占绝大部分不负主要责任的微博侵权行为者没有直接的震慑效果,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效果。涉及微博侵权的网民会感觉事不关己,任然没有任何警惕性。第二,微博侵权的法治概念还①赵宾.浅议博客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措施[J].出版发行研究,2010(10):51.11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分析不够普及,大多数人在复制转发侵权信息时并未认识到自己是在侵害他人权益。对于没有认识到自己实施过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网民,在面对他人实施微博侵[17]权接受处罚后不会引以为戒。微博侵权行为并不像传统的侵权行为可以结合道德的评判标准来判断是否违法或经过社会发展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已都有所认识。微博侵权是新兴的侵权行为需要重新进行一定时期的普法教育才能让民众了解。如此一来,权益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潜在侵权人难以得到震慑,微博侵权的维权效果无从谈起。当然,绝不能弱化诉讼手段的地位,相反,针对微博侵权以及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更应该创新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但是对于微博侵权行为的维权效果这一层面来说,我们的困境,笔者认为,就是维权重点停留在诉讼而不是预防。既然微博侵权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诉讼上的种种困境,我们不妨换个思路,将维权手段①的重心放在事前预防,特别是技术手段的预防上。网络微博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向不想被转发或复制信息的微博博主提供防转载功能的服务,建立技术团队对自己旗下微博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涉及违法侵权的微博信息进行规范或屏蔽以及建立各种微博信息澄清的平台等等技术方面的预防和尽早扼杀微博派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都可以有效地达到微博侵权的维权效果。虽然想做到百分之百杜绝微博侵权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技术手段的预防绝对要比微博侵权行为扩大后的诉讼手段在维权在效果上要好得多也可行的多。①王浩.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4):45.12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制度成因4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制度成因上述微博侵权维权的困境之所以如此凸显并难以解决,归根结底要在制度上找原因。任何其他的所谓素质、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条件等因素都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那么,微博侵权困境的制度成因可分为两类:一是没有针对微博侵权乃至网络侵权这种新型侵权案件的相应诉讼法律法规;二是没有针对微博运营商对于运营微博必须的侵权技术预防标准的硬性规定。4.1没有针对微博侵权案件的诉讼法律传统的侵权行为都是在民诉法、刑诉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进行的传统意义上的诉讼。目前能够作为微博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涉及不够全面,并没有涵盖微博侵权所有情况以及各种诉讼过程中的细节。如上文提到传统的侵权行为局限在物理空间上的面对面的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和诉讼标的清晰可见,并且这种诉讼情形由来已久,有章可循。但是,微博侵权案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说原有的诉讼法中没有新增添针对微博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侵害人认定、证据类型、[18]损害程度等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3年陈女士与胡某微博侵权纠纷一案。2013年2月至4月,陈女士与胡某发生经济纠纷,胡某在微博上登载针对陈女士的含有侮辱贬低形式的评论,被陈女士告上法庭。陈女士经营海外代购业务时与曾经的朋友胡某发生经济纠纷,事后陈女士到胡某家中与其理论。不料,胡某对陈女士避而不见,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胡某的两双鞋拿走,并称胡某肯面谈再把鞋还他。之后胡某便以“NO2Andy”的ID在网上针对陈女士发布“偷鞋”等污蔑行评论,并附有未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陈女士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同时将微博信息传播给了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事后该微博信息被转发21次,评论65条,后又被温州某网站转发,一度置于页首,浏览次数达2万多。2013年5月,该案一身在温州某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胡某一方声称“偷鞋”是事实,不属于捏造或侵犯名誉权,且后来自己及时删除微博,有效制止了事态扩大。同时自己的微博ID“NO2Andy”后来被自己注销,后来为何有人通过“NO2Andy”微博账号发布针对陈女士信息与自己无关。最后胡某指出自己将陈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进行了马赛克处理。双方辩论激烈,无法达成调解,法院13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制度成因将择日宣判。在此微博侵权案件中,诉讼过程中遇到以往根本不会出现的情况。“偷鞋”到底算不算事实或诽谤。在过去的情况下,一个人被说成“偷鞋”不过几个人听到,不会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但是经由微博将此信息扩大传播,则对受害人产生了严重的个人名誉的贬损。就算“偷鞋”是事实,但是由于陈女士擅自拿走的胡某的两双鞋的经济价值于胡某在微博上肆意传播的“偷鞋”言论对陈女士造成的人格损害结果相比,远远低于胡某对陈女士名誉上的损失。所以这种情况下,虽然笔者认为构成对于陈女士名誉权的损害,但是法律没有民明确的规定。因为所谓的“偷鞋”言论根本够不上“诽谤”且在以往的情况下根本不会造成多大的人格权伤害。而现在就因为微薄的产生,使得“偷鞋”这一简单的信息也有可能成为诉讼时认定的对象。第二,胡某在抗辩中坚称自己事后及时删除微博,避免损害事态的扩大。但是,从事实来看,对陈女士权益产生侵害的侵权微博信息已经被转发且被登载在温州知名网站,其损失和事态的扩大成都显而易见。那么,胡某的“措施”是否真的有效避免事态扩大,是否真的“及时”?就结果来看,笔者认为,没有及时也没有有效阻止事态扩大,仅仅以一个删除微博的行为根本不足以形成抗辩是由。第三,被告无法确切认定。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胡某提到自己删除注销微博账号后,仍不知有什么人以“NO2Andy”的微博ID散步针对陈女士的侵权信息。首先这个抗辩言辞的真假有待质疑,其次假使胡某所述属实,那么胡某注销微博帐号后那个继续以“NO2Andy”ID进行微博侵权的人如何确定。第四,取证困难。在针对此微博侵权案件中是否侵犯陈女士肖像权的问题上,双方证词不一。胡某声称自己对于陈女士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经过马赛克处理。但是陈女士简称胡某没有进行过相应处理。而如今涉及侵权的微博信息已被删除,且陈女士没有进行取证保留,因为此事实无法认定。最后,对于陈女士进行微博侵权的信息被转发21次,并在温州知名网站上被浏览2万余次。这样的损害结果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以及将此侵权微博信息加以转载和传播的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身份又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这使得微博侵权诉讼程序屡遇尴尬,大部分的微博侵权案件,法院都倾向以调解为主,不能达成调解的情[19]况下,法院则陷入判案难的境地。归根结底是侵权责任法底36条之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对于微博运营商的连带责任规定实际对被侵权人维权利益保护少。并且,所谓连带责任必须找到实际侵权人才可以将微博运营商一同告上法庭。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中的“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损害扩大部分”等规定不明确且缺乏具体实际操作性。对于以往的各种微博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微博侵权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大多声称自己未14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制度成因接到原告的通知或很晚才接到通知,还有自己接到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删除微博侵权信息的陈述来对抗权益受害人的赔偿要求。那么,我们面对的很重要的问题是:第一,怎样断定被告是否是很晚才接到通知以及何时真的接到通知。第二,对于所谓的“及时”采取措施,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即便是在“较短时间”内就采取了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微博侵权的行为也会继续扩大。而且我们知道微博侵权行为的传播速度是很快的,那么“较短时间”也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否则微博侵权人以自己“及时”采取措施为借口,被侵权人的权益仍然得不到最大的保障。第三,“损害扩大部分”无法计算。只要这个部分无法计算,微博侵权行为实施人总会有应对受害人的种种借口,而且负有间接侵权责任的微博运营商的责任有多大就无法确定。4.2没有针对微博运营商运营微博的技术预防的规定目前,国内的微博网络平台运营商们在技术手段预防微博侵权上没有或较少的做到足够尽人意,大多停留在自律的层面上。目前新浪、搜狐、腾讯和网易四大微博已经推出了微博实名制系统,这种实名制与实名认证不同。微博实名认证机制使微博使用者将个人真实信息直接显示在微博可浏览的界面上。目前微博环境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很多采用这种形式,这对于聚集人气等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他微博使用者只是在注册微博账号是将个人真实信息保存在微博运营商的信息库内,然后微博可浏览界面还是以各自的微博网名出现。这是一种类似“半实名制”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只是国内少数微博运营商自觉实行。还有2013年7月1日,新浪自主发布了《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规定》对“敏感信息”发布者可以采取删除内容、禁言乃至注销微博账号的处罚。对于累计发布5条以上“敏感信息”的用户可禁言48小时并删除相关内容。对于恶意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以上甚至可以注销账号。新浪微博在2013年11月底称已经处理了10万个违反其规定的微博使用规定底线的微博账户,处理方式包括禁言、永久封号等。除此之外,腾讯等其他微博运营商也都有自己微博使用条理,对于微博媒体中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尽管如此新浪等微博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的形成体系的微博管控机制,而且新浪微薄的做法并不能够代表中国微博业界所有微博运营媒体的做法。且大部分微博运营商的微博使用规定都是各自为战,相互不统一,没有形成行业标准,更别[20]说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来看另一个案例:曾经引起网民热议的“秦火火”2014年4月11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全过程由微博直播。涉案人员秦志晖,网名“秦火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自2011年开始,15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针对微博侵权的维权困境制度成因秦志晖与其另一名同伴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利用互联网通过多家微博媒体发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稳定、公众思想造成了极坏的影响。3年多的时间里,秦火火等人一共发布虚假信息3000多条。其中包括影响极坏的“„7.23‟动车事故,中国政府用2亿元人民币赔偿死亡的外籍旅客”、“雷锋生活奢侈,其道德楷模形象完全是由中国共产党编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是日本国籍”以及“李天一非李双江亲生”等等虚假信息。对于秦志晖的罪名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那么,其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等其他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再一次体现出针对[21]这一方面的立法缺陷。但是更重要的是,秦志晖一伙人从2011年就开始了微博虚假信息的造谣行为。他们的虚假信息一条一条的发布,后被政府一条一条的澄清,而后又一条一条的发布新的虚假微博信息。笔者不禁产生疑问,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8月秦志辉被警方控制,期间足够长的这段时间,为什么没有尽早对其采取措施,为什么没有针对经常发布虚假信息的“秦火火”虚假微博信息来源于以控制。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微博运营商没有尽到足够的微博环境监管和控制义务。而微博运营商没有尽到义务的原因不是微博运营商不具备足够的道德素质,而是中国没有针对微博运营商监控微博信息环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微博侵权行为的诉前预防是很有效的微博侵权维权途径,可以做到将侵权行为抹杀在萌芽阶段。试想在“秦火火”发布的虚假微博信息产生后,微博运营商能够尽早锁定这个微博账号并加以封杀,或将虚假微博信息尽早大规模屏蔽亦或是尽早将澄清信息公布,“秦火火”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将会被相当大的减小。而预防的措施最有效的就是让微博网络运营商提供强大的技术性预防。因为这种网络信息的集约化、批量化操作与管控只有微博运营上才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任何一个微博网民个体都不可能办到,甚至政府也不一定拥有如微博运营商那样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和设备。所以,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微博运营商有这样的公共服务义务,在运营微博媒体的同时,提供足够的技术预防微博侵权行为手段。但是,这种技术预防手段,并不可能期待以利益为出发点的商业化微博运营商来主动实施。所以,现如今中国微博媒体业界没有强制性的和统一的技术性微博侵权预防机制。这也是微博侵权行为难以实现维权的又一大困境。16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完善5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完善5.1完善针对微博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的条款或直接出台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而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入“间①接侵权的概念”。在国际上引入“间接侵权”的概念来专门应对现今高科技环境下的各种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来保护受害者权益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间接侵权”最早由英美法系判例发展而来。在英美法系中,间接侵权被分为“代为侵权”和“帮助侵权”两个概念。代为侵权是指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行为而没有制止或代位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帮助侵权是指帮助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帮助侵权人教唆、引诱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在我国,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不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实施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教唆、引诱、帮助侵权行为的故意或客观上提供了侵权行为实施的便利条件。我国目前在专利权侵权研究中对间接侵权有所涉及,但是在应对微博侵权中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间接侵权对很好的完善[22]和改进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旦间接侵权责任引入微博侵权的法律法规中,微博侵权行为中的权益受害者不必寻找到微博侵权的源头即最初的主要侵权信息发布者,即可直接对该侵权信息所在的微博运营商提起诉讼,有力的维护权益受害人的权益。同时改变微博运营商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中的连带责任的规定,转而实行安份责任,以配合间接侵权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为在连带责任中,没有直接实施微博侵权行为的微博使用者并证明其侵权行为后,是不可能单独将告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事态扩大的微博运营[23]商单独告上法庭的。间接侵权和安份责任很好的解决了微博侵权信息初级发布者难以确定致使权益受害人难以维权的困境。当然,“间接侵权”的概念引入最好是体现在民法的基本理论中并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体现。除此之外针对微博侵权的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则应该对微博侵权中的具体诉讼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针对微博侵权案件制定专门的诉讼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可以夹在民诉法中也可以专门的专项法规出台。其中要规定微博侵权可提起诉讼的立案标准,比如侵权信息被转发过多少次以上。微博侵权行为实施人怎样确定,确定范围也必须做出规定。以及针对上文在间接侵权责任和安份责任思想指导下的对于微博运营商的提起诉讼程序。更不必说具体的取证方式,有效证据类型。还有微博侵权损害①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5624359.html17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完善结果的计算方式。比如,侵害他人姓名、肖像和名誉权的微博侵权信息被转发多少次所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知识产权被侵害后如果难以确定被侵害人的原创性微博信息被非法引用过多少次,则应该如何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看到微博侵权的诉讼审理过程,其原、被告双方的辩护争执非常混乱甚至可笑,并不像传统的侵权案件审理那样清晰。其原因就是微博侵权的诸多新特征没有相[24]应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是的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过程变成了相互扯皮。无论是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还是增加针对微博侵权的诉讼法律法规,都应该对其中的各种规定进行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使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首先要明确规定在微博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对侵害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的情形中,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算是“通知或告知”。并规定在符合此种告知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微博侵权行为实施者是否真的或何时接到通知而直接推定其接到通知。这样可以有效杜绝微博侵权诉讼中微博侵权实施者以没有接到通知或晚接到通知而逃避责任。其次,针对微博侵权行为实施者在接到受侵害人的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时间限制,应该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做出具体规定不够现实则可以采取划定底线时间或依受侵害人是否提出时间限制要求为标准,如果在受害人做出的通知内容里有要求侵害人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间限制则以受害人所提时间限制为准,如果没有,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机制时间底线。再次,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的取证,应对于什么样的或什么时间段内的何种形式的证据能够作为微博侵权诉讼的证据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微博侵权行为实施者的侵权信息截图,或是由该微博所在微博运营商提供的侵权微博信息被转载的次数统计。最后,还应该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和民诉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微博侵权行为依照侵权微博信息被转发的次数,侵害知识产权的微博侵权行为状况规定相应的损害计算标准。并且,尽快出台指导微博侵权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指导微博诉讼实践。通过这些方式将微博侵权诉讼尽快纳入现行的诉讼体系,避免微博侵权行为由于其与以往诉讼不同的特点导致的诉讼上的尴尬。5.2制定硬性的针对微博运营商技术上的配套服务规定以行政法规或以政府规章、办法等手段提高微博运营商进入微博运营市场的技术准入门槛,并强制现有的微博运营商进行技术整体提升改造,令其拥有能够提供针对微博侵权进行足够和主要技术性预防的技术团队和设施配备。以此形成统一的微博行业整体的技术标准,并由政府对微博运营商的微博侵权技术预防团队定期检查。具体所需要的技术指标笔者并没有足够的技术知识加以阐述,但是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硬性规定,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保证国内所有的微博运营商必须18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完善遵守。硬性规定微博运营商使自己运营的微博媒体拥有几项基本的功能,并保证这些更能足够强大和使用畅通。比如,第一,投诉功能。现在国内大部分微博媒体的微博页面都具有投诉功能的按钮,但是其效用究竟有多大,我们不得而知也很少有微博使用者真正的去使用。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微博运营商专门针对微博媒体页面强化投诉功能,让每一位微博使用者都能够对其发现的微博侵权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统计功能。针对前文提到的投诉功能,微博运营商须在微博媒体页面提供针对相同或类似疑似微博侵权信息投诉情况的统计功能,便于微博投诉者借以判断,该疑似侵权微博信息是否应该得到微博运营商的重视和处理,并判断微博运营商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之义务。此外,微博运营商还要提供每条微博信息被转发次数的统计,并明显的显示在微博页面上,便于微博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程序的需要。第三,防抓取和防转发功能。不少的微博侵权行为中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是因为不良网站针对特定微博采用“抓取”功能。微博运营商必须针对微博信息的抓去功能进行拦截。对于有些微博使用者发布的具有原创性的微博信息,而不希望被他人转发或希望被保留姓名的转发和不被篡改的转发。微博运营商必须提供微博信息发布后将微博信息生成为带有姓名等信息的水印的图片或其他不能够被复制的文件格式显示在微博页面或者提供可选择的直接禁止转发的功能设置。是直接复制转发该微博信息成为不可能,就算截图也会因为水印问题而无乏篡改或去掉原作者的姓名。当然其中的技术细节笔者并不熟悉,但是类似的功能相信网民并不陌生而且完全可以实现。第四,截图功能。作为一种取证手段,截图功能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将微博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状况直观记录下来的方式。截图功能需要方便快捷,且截图的范围需要包括整个页面中,涉及侵权微博信息全貌和日期、转发次数等等有关数据。第五,云审查和批量屏蔽功能。云审查功能要求微博运营商建立足够庞大的信息存储库,针对比如曾经发现的涉及微博其安全的微博信息或微博使用者设定不可转载等具有明显保护意向的微博信息等等进行存储,并保证其隐私性。然后根据微博使用者的投诉或微博运营商自己的微博信息监控团队等其他手段一旦发现,便可进入微博信息存储库进行比对,一旦认定目标微博信息涉及与存储库内的侵权微博信息或微博使用者有保护意向的微博信息有相同或雷同便可以认定该微博信息具有侵权的行为。然后可以通过屏蔽手段大批量处理自己运营下的所有微博账户信息。可以利用敏感词、关键句或段落意思等标准对涉及微博侵权的信息进行屏蔽或删除。第六,微博谣言澄清系统和微博侵权信息曝光系统。可以以屏幕边角弹窗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微博谣言澄清,由微博运营商的技术监控团队对于及时发现的微博虚假侵权信息进行统计和关注,在认定属于微博侵权信息或澄清谣言之后,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虚假谣言澄清或侵权信息曝光。这样,对于微博谣言或是侵害他人19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完善名誉权的微博侵权信息能够及早的挽回损失。而不是等到法院做出判决后有侵权人删除微博并赔礼道歉,那是损害已经造成的相当大了,不如有微博运营商主动提供维权服务。第七,微博维权功能提示。不能停留在以往的注册微博时的厂商与使用者之间责任条款一般,在某一时间将所有条款放出,由使用者自主阅读。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使用者会选择跳过。微博维权的功能,需要以吸引眼球的方式不间断的出现在微博使用者面前,以达到保证微博使用者熟知并学会使用的效果。针对微博侵权行为中涉及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权信息大量传播,可以规定每个微博运营商必须配置以地域划分或以信息类型划分的微博信息常态监控团队。针对其负责的范围内大量微博信息进行实时地审查。这种审查不可能做到对所有微博使用者发布或转发的信息进行审查,但是需要做到将微博信息审查技术团队的微博信息接受、浏览、审查覆盖各个地区各个时段各种粉丝量的大小微博都要覆盖一定的比例。保证做到一个普通微博使用者能够留意到的敏感信息或引起社会关注的信息,微博技术监控团队就需要捕捉到。也可以以微博关注转发量为一定标准,转发超过一定数量的微博信息,就需要有微博审查团队加以注意,再配合是否有人投诉或与微博信息云存储库进行比照。如果发现还有敏感性的微博信息或被过量投诉的微博信息则应做出最基本的处理,甚至加以批量屏蔽。对于上述技术手段预防微博侵权行为的做法,必须做出上升到法律法规强度的硬性规定,并且对于其中主要功能没有完善的微博运营商给予处罚,并且在涉及微博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要将其设定为排斥使用侵权责任法36条“避风港原则”免责情形。另外,微博实名制是一个很好的维护微博信息传播环境秩序的机制。2014年6月底,我国将出台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但是目前国内也有考虑到网络自由等因素,认为微博网络实名制并不应该作为一个强制规定的呼声。可以想象,网络实名制在微博媒体上的应用以及其对微博侵权行为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实名制是否应该在微博平台上直接的显示出来让所有的微博使用者能够直接看到,笔者认为有待考虑。那么,可以考虑实行“半实名制”,也就是国内四大微博媒体已经能够实施但并未成为国内行业强制规定的微博实名制。对于那些自愿接受完全微博实名制,即微博实名认证的微博使用者,如网络名人或是社会焦点人物,完全可以使用微博实认证。但是对于其他绝大部分的普通微博使用者,可以实行将其实名身份登记至微博运营商的服务器内,并有微博运营商加以严格的保护。也就是说普通微博使用者也必须实名注册微博账号,但是他们的实际个人信息资料在平时是不能够公开的,只有涉及微博侵权等侵权案件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才可以从微博运营商20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6结论6结论微博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体,它基于互联网的便利条件,又有众多网民的参与。微博的兴起与发展对于加快社会信息的流通,提高社会信息透明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万万不可因为微博侵权行为的存在而否定微博媒体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相反更应该尽最大努力推进微博媒体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是推动微博媒体的发展要有方向和方法,推动其发展并不是无限制的增加微博运营商、扩大运营规模。而是从完善和跟进微博运营的配套设施与体系入手。因为微博对于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来说,有着过于强大的传播能力。因此针对以往的侵权行为来说也更加难以控制。所以不能单靠以往的侵权应对模式来应付微博侵权行为。笔者才疏学浅,并不能够有效的分析微博维权新困境的各种问题以及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只是从个人思考的角度出发,认为微博侵权面临的主要困境还是应该在制度上找问题,在完善法律法规层面上下工夫。我们目前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甚至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当事人的在被告身份、证据、各种证词上都会因不确定而影响法院审判。二者都是因为微博侵权行为具有以往侵权行为不同的特点,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加以明晰的规定。再者,想要在微博媒体环境中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益,笔者认为,非加强微博运营商之义务不可,因为微博运营商的公共服务行为决定其必须附有公共服务义务,同时也只有微博运营商有可能实施履行义务。那么,尽快出台针对微博运营商的技术上的强制规定,硬性的使微博业界形成整体的行业技术标准是势在必行的。新型的侵权形式出现需要新型的对策,而技术上的预防就是应对微博侵权的最好手段。当然,要想应对微博侵权行为,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提升中国网络环境的整体素质,尤其是网民的素质。中国网民的素质也是国际公认“较低”的。这一点要政府通过社会教育程度的提升,宣传引导、和舆论引导来实现。中国人自古以来爱凑热闹,以至于形成了网络上“一人出事,众人围观,无人帮忙”或“流言不是止于真理,而是至于下一个流言”等风气。如此社会风气的形成不能不说是中国网民的文明开化程度较低和政府引导的责任。虽说笔者认为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和改进是应对微博侵权行为最有效的途径你,但是所谓的最有效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网络环境的净化也是重中之重。同时,政府需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中国几十年的法治进程使得中国民众已大部分熟知了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民众知晓伤害、盗窃、抢劫是违法的,但没有多少民众知晓使用微博发布、转发微博信息也会产生微博侵权。这也说明中国的法制教育进程是落后的。其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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