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微博中传媒侵权及其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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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微博中传媒侵权及其法律管理微博中传媒侵权及其法律管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微博中传媒侵权及其法律管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侵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响”,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规定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在2011年11月深圳杨武的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一事中,某报在11月9号的报纸上发表了《“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一文,并且,有人将该版面截图放到微博上进行二次传播。作为受害人之一,该报制作这样的【摘要】微博语境碎片化且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出现了媒体的官方微博侵权现象,而微博便捷的转发功能扩大

2、了侵权的危害范围和程度,这对法律法规的跟进和应对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案例入手,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微博中传媒侵权的概念、危害、类型,试析微博中传媒侵权的管理。  【关键词】微博传媒侵权管理    2010年12月6日7时许,实名认证的《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金庸,1924年3月22日出生,因中脑炎合胼胝体积水于2010年12月6日19点07分,在香港尖沙咀圣玛利亚医院去世。”该消息迅速在微博传播开来。随后不久,这条消息被证明是假新闻。《中国新闻周刊》删除了不实消息,并分别在当晚9点22分和11点28分发微博为传播虚假新闻道歉。  虽然金庸并不介

3、意也未打算追究,但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3)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致害人微博中传媒侵权及其法律管理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glicroBlog,是微型博客的简称。微博的传播形态表现在文本碎片化,半广播半实时交互,自媒体、草根性更加突出和叙述特征更个体化、私人化。②在微博中,发消息门槛低、速度快、传播快,“把关人”环节不完善,这也为传媒侵权提供了可能性。  而微博传媒侵权,指的是大众传播媒体通过微博进行新闻传播活动时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权利的行为,其实质仍是传媒侵权,只

4、不过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微博中。  2、微博传媒侵权的确认  首先,作品必须已经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性的侵权行为必须有受害人之外的至少第三人知悉,侵权作品没有发表,不发生任何社会影响,谈不上对他人权利的侵害。”③  其次,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考虑到媒体有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只有当媒体发表的言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才构成传媒侵权。  再次,侵权行为要有特定的指向。如果媒体是泛指某个群体或某个方面,即使出现了失实情况,通常不认为是侵权。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分。  3、微博传媒侵权的

5、危害  在微博这种新型平台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病毒式的传播和X民猎奇的心理使危害范围更大、程度更深、持续时间更长。所以,传媒侵权有不同的危害特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受害者而言,在微博中,不实言论一旦通过媒体发布,错误的信息将以极快的传播速度一传十、十传百,扩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或导致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  第二,对侵权的媒体来说,微博有良好的自净功能,发布的不实信息通常能很快被澄清,对媒体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巨大负面影响。  第三,从微博生态的角度看,当虚假新闻、小道消息充斥微博,会造成微博用户对微博信息环境的失望和不信任,不利于微博这一平台的长远发展。  二

6、、微博传媒侵权的主要类型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微博中,传媒侵权“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④广义的传媒侵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此外,著作权虽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依然是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权利。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微博中的传媒侵权进行规定,微博传媒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  1、侵害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对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规定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7、规定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在2011年11月深圳杨武的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一事中,某报在11月9号的报纸上发表了《“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一文,并且,有人将该版面截图放到微博上进行二次传播。作为受害人之一,该报制作这样的标题,侵犯了杨武的名誉权,将给他带来精神痛苦和社会公众贬损性评价。  2、侵害隐私权  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试行)》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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