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_法律上利害关系_新表述_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生成模式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学论坛·“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生成模式探析张旭勇[内容提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法律上利害关系”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利害关系人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法上的权利与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共同构成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本文还详细论述了各个构成要件本身的内涵及其考量因素。[关键词]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
2、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学者将其称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论”的转变,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观念的一大飞跃。①但伴随着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问题是,应怎样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又应如何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本文试图在
3、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①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第3页。另外,笔者认为,作者在该文中使用的相对人概念仅指称对象人,所以,用“对象人”替换“相对人”似乎更符合作者的本意。·41·©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
4、01年第6期(总第19期)系”的判定标准。一.合法权益:公法上的权利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其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并进而可能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所以,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之构成首先必须恰当地界定合法权益的具体内涵。对合法权益这一概念应作何种理解呢?时下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所谓的合法只是受害者的一种主观认识,并不必然要求客观的存在。但是,权益又指什么呢?国内学者对待权益这一法律概念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态度:(1)束缚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从外延出发将权益圈定于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利,不对权益之内涵作进一步阐释;①(
5、2)将权益理解为法定权利和单纯事实性利益之和,其实质是主张单纯事实性利益标准;②(3)把权益作为一个元概念来使用,不再对其作任何阐述;③(4)认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权利义务受影响,从而间接地暗示权益应理解为权利。④对上述各种不同的诠释进行筛选或对权益概念形成一种新的理解之前,不妨先对英美日等国的相应制度与理论稍作掠影,以免武断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印象式”判断。英国于1978年以前,针对公法上的救济和私法上的救济分别采取“法定权利”标准和“直接利益”标准;1978年之后统一实行“足够利益”标准,即“申请司法审查必须根据法院的规则得到高等
6、法院的同意。高等法院不能同意,除非法院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请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从这一成文规则中得出的“足够利益”标准极富弹性“,足够利益”指向何种程度由法官灵活把握。日本在明治宪法之下,曾将“权利毁损”作为原告资格的要件;现行宪法之下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至于“法律上的利益”具体指什么也被委任给学说和判例发展。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持法定权利标准,但40年代后特别是二战后,逐渐放宽了标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任何人由于行政行为而受到不法的侵害,或者在某一有关法律意义内的不利影响或
7、侵害,有权对该行为请求司法审查”。基于对这一成文规则的不同理解,学者和实务界提出了诸如“法律利益”“、利益范围”及“单一事实损害”等不同观点。⑤德国则借助1951年联邦行政法院的一个判决确定了主体公法权利制度,即在也只有在主观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才可以向法院起诉。⑥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起诉人的权利,行政法院将撤销该行为和其它的有关决定。仔细分析上述各国关于起诉标准的成文规定及其相应的学说,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个共同的趋势:起诉资格的标准由法定权利向法律保护的利益或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扩张,尽管有些国
8、家的成文法使用了“足够的利益”“、公法上的权利”等字眼。隐藏于起诉资格标准扩张现象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迫于社会事务管理的巨大压力、市场经济对适度政府干预的权力需求及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