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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以两案为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以两案为例王克稳(苏州大学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6教授)摘要: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关键词:起诉人;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
2、078(2013)01-038-08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①还包括受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②但与相对人具有当然原告资格有所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因此,哪些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即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老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出台前,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在立法及司法上是不明确的,在这一解释通过之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成为判断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依据,但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3、司法如何审查和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本文拟结合两案例对此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分析与梳理。一、案情简介案1: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五组村民沈育双于1992年在八滩镇5008公路八滩段新街道南侧建造门市房两间,1999年8月8日,沈育双与陈德兵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以上房屋以132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德兵,并收取了卖房款;1999年9月2日,沈育双向刘正权借款5万元,在借款据上沈育双注明自愿将以上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沈育双未还款并外出搞工程,即将上述房屋交刘正权居住,刘正权于2000年3月进住该房。1999年8月2
4、4日,陈德兵向滨海县国土管理局申请受让购买沈育双房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滨海县国土管理局于2000年12月3日向陈德兵颁发了滨国用[2000]字第0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2月7日,陈德兵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9月22日,陈德兵以其已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为由起诉刘正权,要求刘正权迁出上述房屋,滨海县法院判①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作为一学理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狭义上的,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是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二是广义上的,指凡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都是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分为
5、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行政相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参见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本文采狭义上的观点,将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称为相对人,将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称为利害关系人。②本文的讨论范围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受行政不作为行为影响的人、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受害人以及公益诉讼的代表人。决刘正权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迁出。①在上述民事诉讼中,刘正权得知沈育双已将上述房屋买给了陈德兵,且陈德兵已经取得了房地产
6、权证,遂于2006年4月3日以滨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滨海县政府颁发给陈德兵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滨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第三人(陈德兵)购买沈育双房屋的行为在先,而沈育双向原告(刘正权)借款的行为在后,第三人在购买沈育双的房屋后,依法完善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合法的房屋产权,且我院[2004]滨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该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与沈育双的房屋抵押协议未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该抵押行为的效力已经两级法院判决确认不生效,②被告向第三人颁证的行为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的主体资
7、格”,并以此为理由裁定驳回原告刘正权的起诉。③刘正权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诉的土地使用证是被上诉人滨海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核发给原审第三人陈德兵的,当时本案的上诉人刘正权尚居住在争议的土地上的房屋内,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刘正权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妥的,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2006]滨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由滨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④滨海县法院继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正权)在借款给沈育双后,曾在沈育双的房屋内居住达5年之久,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本案所诉的土地使用证时,原告尚居住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内,故
8、原告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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