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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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规定辨认笔录证据效力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刑事辨认的法律性质;刑事辨认的程序控制;刑事辨认笔录的运用;刑事辨认:中国的问题与改进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是否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第一标准、基于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公民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利益的处理权、辨认的启动、在辨认开始前告知和说明是国外立法和实践中通常的做法、对人的辨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

3、能提供物品进行辨认时,可以将物品的照片与相似的其他物品的照片一并提供辨认、被辨认人的权利与违法辨认之救济、辨认笔录的法律定位、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我国刑事辨谈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改进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辨认是侦查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行为,其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辨认笔录的使用也必须符合证据规范。对此,域外国家立法大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通过判例对其加以修正;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辨认制度,现有的相关规定简陋粗疏,无法对侦查实践进行指导与约束。应当改进我国

4、的辨认制度、明确辨认的法律性质、完善辨认规则体系,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规定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刑事辨认;法律性质;程序控制;辨认笔录;问题与改进  刑事辨认(以下称辨认),主要是指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等,或者由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或辨识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侦查行为,辨认在国外刑事诉讼立法中已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辨认制度,司法实践中做法混乱。因此,研究和探讨国

5、外辨认制度之立法与实践,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与规范辨认之司法实践。  一、刑事辨认的法律性质  从各国立法对辨认的规定来看,辨认或与鉴定、勘验规定在一起,或单独规定在有关侦查章节之中。在美国,辨认被规定在《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鉴定与辨认”之中,并且在判例中常常将辨认与搜查一样看待,认为辨认必须符合美国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辨认规定在第七章“鉴定人、勘验”一章中,即第81条b规定:“在为了实施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为了识别辨认目的有此必要的范围内,允许违背被指控人的意志

6、,对他进行拍照、收集指印、身体测量和类似的措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将辨认规定在第二章“证明方式”之第四节“辨认”之中。英国则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D之《警察人员辨认当事人执行守则》中专门规定了辨认制度。我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也将辨认制度规定在“侦查”一章之中。那么,辨认的法律性质如何呢?是侦查行为,还是证据调查方法?抑或是其他范畴呢?对此,英国学者认为,辨认是一种调查手

7、段,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以辨认的方式识别、确认被辨认对象是否为罪者,从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笔者认为,辨认应当是一种侦查行为。因为在本质上,辨认与其他侦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辨认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对人或者事物的认识活动,讯问和询问的基础是要求被讯问人和被询问人依靠自己的记忆再现某些犯罪事实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辨认也是一种提取记忆的现象,也必须以曾经的感知为先决条件。因此,辨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侦查行为是毫无异议的。  但是,这里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辨认既然属于侦查行为,那

8、么它是强制侦查行为还是任意侦查行为呢?理论上,区分两者的标准大致有三种:“直接强制有形力标准”,即以实施措施一方的手段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是强制侦查行为,如果行为实施一方行使直接强制的有形力,就是强制侦查行为,反之就是任意侦查行为;“压制个人意志标准”,即以是否压制个人意志为标准,只有压制个人意志并限制身体、住所、财产的行为才是强制侦查行为,否则为任意侦查行为;“权益侵犯标准”,即以受处分措施一方权利受到侵犯的状态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是强制侦查行为,而不问行为实施方是否实施了强制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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