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纪检口供的证据效力------浅谈辨认证据的审查与运用_收集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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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好友查看文章试析纪检口供的证据效力------浅谈辨认证据的审查与运用2008-04-2609:32【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6年一季度【原文出处】河北法学【原刊期号】200511【分类名】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复印期号】200602【标题】试

6、析纪检口供的证据效力【作者】邱文华【作者简介】邱文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襄樊学院法律援助工作处主任,襄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法学硕士。(湖北 襄樊 441021)【内容提要】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比较突出。在此情况下,可否以纪检口供直接定案,成为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通过考证现行立法及有关证据法理论,发现纪检口供并不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要解决这一司法难题,必须对现行反腐体制进行改进。【摘要题】证据理论【关键词】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翻供【正文】      一、问

7、题的提出  本文所称纪检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向纪检监察人员所做的关于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这种口供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文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也鲜有论述。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一贯做法是将纪检部门移送的材料作为线索材料,按照诉讼程序重新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自己调查的材料提起诉讼。通俗地讲,就是对纪检部门收集的涉嫌犯罪材料实行证据转换,以转换后的材料提起诉讼。一般不将纪检部门移送的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从我国目前公布的判例看,尚未发现将

8、纪检材料不经证据转换而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情况。但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因被告人在纪检部门移送案件后全部翻供,主要证人(被告人之妻)也完全改变证言,检察机关就将被告人及其妻在纪检部门的口供和证言作为控诉证据提起了公诉。因此,纪检口供的证据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对纪检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纪检口供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二是在纪检口供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情况下,如纪检口供与诉讼口供存在矛盾,到底应当以何为准。前者涉及的是纪检口供的证据能力问题,后者涉及的是纪检口供的证明

9、力问题。对上述问题,控、辩、审三方的意见大相径庭。控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明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纪检口供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而也是刑事诉讼的证据。纪检口供的证据资格毋庸置疑。纪检口供比诉讼口供形成时间早,是原始口供,二者如有矛盾,应以纪检口供为准。此意见肯定纪检口供的证据能力,并认为其证明力优于诉讼口供,可称之为“肯定说”。辩方认为:纪检口供不属法定的证据形式,因而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于诉讼程序比纪检调查程序更为严格,诉讼口供的效力高于纪检口供。此意见否定纪检口供的证据能力,认为其证明力

10、低于诉讼口供,可称之为“否定说”。法院认为,对纪检口供应该区分是亲笔口供,还是笔录口供,是被告人主动交代的还是被动承认的。对亲笔口供和主动交代的事实,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纪检口供与诉讼口供相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讲以谁为准,而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此意见对纪检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采取折中立场,可称之为“折中说”。上述三种观点主要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所做的分析,各有其道理。要厘清这一问题,必须应用证据法理论进行剖析。      二、关于纪检口供的证据能力  证据学上的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某一

11、材料成为诉讼证据所必需的资格或条件。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我国也称之为证据的采用标准[1]。很显然,证据能力中的“能力”,如同民事权利能力中的“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条件,是证据可否采用的标准。理论上一般认为,证据采用的基本标准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项标准[1]。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合法。其中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4.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2]。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虽没有使

12、用证据能力的概念,但却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立法规定,结合证据法理,我们不难得出纪检口供不具有刑事诉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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