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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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四川省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发兵电话:0833242971513908133123邮箱:zfb633@163.com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2卫生行政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3(1)证据单薄,仅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个别甚至未制作询问笔录,很少有照片、录像、实物、帐册等证据,简易程序的处罚证据材料更少。(2)有违法所得时未进行违法所得的取证。(3)复印件作为证据时,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也不注明“与原件一致”。2021/8/17个人观点

2、仅供参考4(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不坚持客观描述为主,过多模糊评价,用字不够严谨,不能简单明确地反映出违法行为。(5)卫生监督卫生监督员员示证表明身分不够规范。因卫生部统一的执法文书上有了一句简单的表明身分的话,有的不再出示证件,也不再写更具体的表明身分的内容,如单位、姓名、监督员编号,在签字时还有代签的。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5(6)忽视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7)忽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8)非法采集证据。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6案情简介2002年10月份,

3、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市区一些妇科诊所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市妇产医院经常会处理一些造成损害的孕妇。母婴保健卫生监督员到一些妇科诊所暗访,发现多数妇科诊所都开展终止妊娠项目。《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医疗单位未经许可不允许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711月1日卫生监督员采取暗访加突查的方式,对市区8家妇科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4家诊所负责人承认开展了药物或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活动。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发现的病历、终止妊娠所用药物、吸引器、手术器械等物

4、证,认定这4家诊所及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某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8经合议后,决定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某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药械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中3家诊所表示不听证,服从处罚,另1家诊所当事人王某表示要申请听证。2002年12月12日某市卫

5、生局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后同意案件承办人的处罚意见,并于当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某于2月14日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9本案采取“暗访”加“突查”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取证的具体方式是:由两名女监督员扮成孕妇及朋友假装要做终止妊娠手术,待医生拿出用于流产的药物或吸引器后,准备手术前,由另一名监督员找借口出去招呼埋伏在门外的监督员进行突查,以抓住“现行”为由,获取违法事实的证据。本案执法人员在王某诊所发现治疗室内有妇产科诊疗床1张,可正常使用的脚踏式人工流产吸引器1台,灭菌手

6、术包1个(内有人工流产用吸头5个、计划生育用取上环节育器3个等共34件专业器械)。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0现场制作检查笔录1份、王某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即异地保存人工流产吸引器及手术器械包,现场进行了拍照。当事人王某现场承认正在给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并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1双方争议焦点为:1、办案人员认为,案中所收集的证据是按公开执法程序,在现场索取的。本案经群众举报、监督员初步调查及突击

7、检查前暗访,已初步掌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不仅开展该范围的诊断检查项目,而且当场取出手术包、吸引器等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器械,并让暗访人员上诊疗床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只是由于意志外因素使其终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现场已经承认在做终止妊娠手术,并乞求执法人员饶恕。办案人员认为,通过对证据的相互认证,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正在发生。而且主观上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22、被处罚人称,卫生行政部门作

8、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证据,当事人没有做过人工流产,当天是为“孕妇”做检查,没有做终止妊娠手术。吸引器、手术包是监督员在卫生间搜查出来的,吸引器是别人存放在这里的。当时由于害怕,状态不好,眼睛花,没看清楚笔录上写的是什么就签字了。2021/8/17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33、办案人员又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们对本案的证据及取证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并表示法院开庭后,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极大。法律专家意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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