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证据的收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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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与证据的收集运用今天,我给大家讲的主题是行政执法证据问题,在座的各位都知道,卫生行政管理权是非常广泛的,据我对涉及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规章粗略统计了一下,卫生行政管理权达十几种之多,如行政处罚权: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权:强制扣押等;行政许可权:经营许可等。其他行政机关有的行政权你们有,其他行政机关没有的,你们也有。行政权这么多,要运用好,我看重点是行政证据。证据是一门非常深澳的学问,行政执法的核心,说到底就是对证据的收集、认定与运用的问题,只要把握了证据收集、认定与运用的

2、规律,我们就能很好地执法,就能很好地制服违法,就能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正是基于证据的这种重要性,所以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功能,也就是证据的作用吧。我想,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主要是让我们增强证据意识。(一)行政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功能生活中离不开证据,行政执法离不开证据,诉讼更是离不开证据,离开证据就无法说话,离开证据更无法论证,这是大家的共识。证据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根据。证据是决定行政执法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决定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举例来说:(1)、大桥

3、大队遇到这么一件爭,有一天有一辆汽车坏到桥中间,执法交警指出司机因堵塞交通应受处罚,司机认可,并在交警的帮助下将车推至泊车处接受处罚。在泊车处,司机用手机多方位摄下多幅照片,后将大桥大队推上被告席被告席,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告因无证据支持而败诉。(2)、一天早晨,某君骑车上班,路见一个过马路的老妇被一骑车的年轻人撞倒。年轻人没有停车,跑了。此君是位善良人,便下车看老妇摔得怎样,并将老妇送到附近的医院。然而,老妇的儿子闻讯赶到医院之后,老妇一口咬定该君就是撞伤她的人。双方争执不休,只好求助警察判明是非。

4、警察极尽询问调解之能爭,最后决定该君当赔老妇200元钱。该君气昏了头,大呼天理,大骂警察。此案进入诉讼,公安机关的行为即处理决定就因为其行为缺乏证据而败诉。这是何家弘教授在《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卷首白话的事实断想中所描述的一个案例,用以论证司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不合理,从而提出在司法活动中应将“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原则,这是对传统判案理念的创新。本案中,客观事实是撞伤老妇的人跑T,没有证据证明,证据事实是救老妇的此君还在,在这种情况下,老妇一口咬定,而警察仅凭现有的证

5、据裁断,就不能不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这里我们可以清楚意识到,这不是一个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而是行政程序中的证据问题,是警察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如何运用证据规则的问题,这里面至少涉及老妇与该君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陈述的证明力、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如果按照民事证据规则,仅凭老妇的陈述很难责令该君赔偿老妇,因为老妇的陈述达不到优势的证明标准,执法警察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才能作出决定,如收集伤害现场的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还有,警察应遵循一个举证责任的原则,就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应责令其举证,提供有利于自己

6、的证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效率原则,执法人员按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有可能查清事实,但长时间调查和较高费用支出损害的是行政效率和社会公益,这是行政程序所不允许的。从此案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在行政程序中可以设定这样一个原则,假定某君的行为违法,即伤害老妇,他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伤害老妇的事实,如果他未尽此义务,提供不了证据,执法者就可以推定他违法,就可以裁决他承担侵害赔偿责任。当然,这个承担侵权举证责任的原则也叫推定证据原则,它保护的是行政效率和社会公益,损害的则可能是

7、个体利益,但这个原则必须是简易的行政程序,且受害程度较轻,同时由法律规定下来,大家都照这么去做才行。《交通安全法》对这个原则作了规定:即交通肇事逃逸致使现场无法勘查的,由肇事者负全责。这就是推定证据规则。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还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启示:证据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具有其他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O行政证据制度不同于诉讼证据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

8、是行政诉讼法为我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原则,即“行政有证在先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如果证据不充足,即在诉讼中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大家知道在行政诉讼法之后的行政复议法也确定了这项原则。我国目前没有设立行政证据制度,但我想,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我国一定会建立反映行政行为特点,符合证据科学规律的行政证据制度。大家知道,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爭实,这个事实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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