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汇编版:借款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_20190115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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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汇编版:借款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编写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裁判规则】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

2、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来源】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

3、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规则日期】2014.10.21【法宝引证码】CLI.C.112923332.当事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应当予以制裁【关键词】民事诉讼;企业借贷;虚假诉讼【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

4、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

5、016〕311号)。【规则日期】2015.10.27【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53.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且债权人未放弃担保权利的,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决算期【裁判规则】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

6、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来源】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规则日期】2014.05.14【法宝引证码】CLI.C.83347734.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裁

7、判规则】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来源】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载《最

8、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规则日期】2013.09.17【法宝引证码】CLI.C.79991025.在企业借贷中,中间方为了转贷牟利而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关键词】企业借贷;买卖合同;虚伪意思表示;无效【裁判规则】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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