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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公正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一)作者: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 发布时间:2013-11-2622:15:27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其中涉及司法改革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重要内容。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3年3月履新任职以来即多次强调,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显然对司法个案公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 笔者认为,研究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
2、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对统一适用法律及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实际上来源于对每一件“个案公正”的追求,离开“个案公正”而奢谈司法公信力显然是一种无源之水式的论证。 目前,司法实践越来越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杜绝“不讲理”的裁判文书已经成为一项司法共识。2013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主任贺小荣《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一文,该文精准地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必须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中心、裁判为产品”。很显然,司法“产品”是否合格,与其是否“
3、讲理”直接相关。这才能真正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科学运行规律。 早在“二五”司法改革《纲要》实施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要求裁判文书必须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要详尽地阐述裁判的理由,简繁得当地制作裁判文书。不仅要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明,努力使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见,个案公正的重要性早已
4、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追求。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不同,后者本身具有法律渊源的特质,而前者旨在指导司法实践尽可能地将法律精神在个案中得到统一,以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同案异判”之弊端。 指导性案例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审查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的案例。显然,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和“准司法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公布了4批16件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民商事、行政及刑事审判等各司法领
5、域。 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司法价值有四项:一是当某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或存在立法空白时,该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范畴的“判例造法”功能;二是该类案例本身存在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或者裁判内容,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及社会价值观存在指引功能;三是涉及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需要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作出一定的规范作用;四是加强同类型案件裁判“说理”功能。(未完待续)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案例中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发布时间:2013-12-0308:58:11 作者:师安宁摘要: 最高法院于2010年11月2
6、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体现出两项重要的制度性价值。 一是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总原则。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动因是为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从而为重构司法权威提供现实版的支撑。 二是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笔者认为,所谓对案例的“参照适用”实质上指的是对某一案例中的具体裁判思维、裁判规则、裁判精神的参照,而不是对整体“案情”的参照,更不
7、应当对有关裁判规则断章取义。否则,将有可能使得案例援引变成了对某类案情的机械化套用。同时,“参照”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普适性,当某方当事人将其作为强化自身诉讼主张的明确依据时,司法权对之是否应被参照须作出明确的结论。总之,各级法院的在后裁判均应“参照”或至少不应明显违反既有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 笔者认为,对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应当考虑到下列各类情形。 第一,对案例中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规则的参照。 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是正确行使司法裁判权最重要的两项任务。目前,虽然有民事证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也有非法证据
8、排除规则及其他证据规则,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案情中,成文性的规则总显滞后。指导性案例或其他判例中所体现出的对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规则就可以成为在审案件的“参照物”。注意,案例中的证据采信规则可以是对现行证据规则不明之处的明晰化,也可以是对现有证据规则的引申与发展;或者,在没有现行证据规则的情形下可以根据程序法及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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