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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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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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1110847分类号UDC密级墨崩兹£主#客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伶遗壁篁里.全』!些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学位及单位地址:作者姓名:曹国丽朱凡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申请学位级别:亟±专业名称:法律硕士论文提交日期:2Q生且旦论文答辩日期:2Q生月旦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西南政法大学年月日摘要继承开始以后,原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均转归继承人所有,但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的权属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这段时间里,由于遗产的归属尚未明确,很容易造成遗产因无人管理和保护而被占有遗产的人私分、转移或隐匿遗产中的贵重物品,以及遗产的部分或全部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而损害、被盗或灭失等,从而损

2、害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正是从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入手,试图厘清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并希冀在我国立法中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从而保证遗产继承事务的顺利进行。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描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现行继承法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种种表现,说明在继承法中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从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地位、资格、适用范围以及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意义五个方面来全面介绍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其管理遗产的行为应当是继承人的代理行为;从资格上来

3、说,只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可视为有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需要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情况有四种,包括继承人接受继承或遗嘱执行人就职之前的遗产管理、对共同共有遗产的管理、遗产无人继承时的遗产管理和遗产债权人请求的遗产管理。第三部分是考察、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情况。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规定的措施不尽一致,但大都以保障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各国立法的一项基本指导思想,并围绕这一目标创制了一系列制度: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德国的财产管理制度

4、、瑞士的公式财产清单和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和法国的遗产分离制度等等。通过考察、比较得出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间接继承制度能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防止侵害债枳艏4益行为的发生。但这种继承方式与我国继承习惯相去甚远,且需要公权力的配合,这对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来说是不现实的。但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其中对遗产管理人行为的规制。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直接继承制度,这和我国是相同的。因此笔者更多地借鉴了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第四部分是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双。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过于简单,存在诸多缺陷:对于如何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以及继承^侵吞、隐匿财产、

5、欺诈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只字规定,也没有一项严密的制度使遗产在一定期间内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保持独立;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一如由什么人对无人继承的财产进行保护、由什么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由哪个机关来代表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都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我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应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以后至继承人接受继承或遗嘱执行人就职以前,以及自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完毕这一期间内,赋予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权利:遗产管理人有权对全部遗产进行有效管理;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遗产管理人还应拥有必要的处置

6、措施的权限,如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对死者生前的营业进行必要的经营等;如果发生妨碍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遗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排除;遗产管理人有权参与因遗产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活动;有权要求取得合理的报酬。同时遗产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十五日内,遗产管理人即应请求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来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以二个月为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三个月内,遗产管理人应将遗产清点并制作好遗产清册,遗产管理人在编制遗产清册时,应当将被继承人财产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以及其他人的财产区分开;遗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义务管理

7、遗产,因遗产管理人自己的原因而使遗产受损或灭失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遗产清理完毕后,遗产管理人应及时清偿债务并交付遗赠和遗产等,在对遗产进行处理时,应按以下的分配顺序:偿还继承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有物上担保权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普通债务、清偿未于公告期间内申报并为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所不知的被继承人的债务、受遗赠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应受份额、法定继承人的应受份额;遗产管理人应按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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