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范围制度及其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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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中国流通经济2010年第3期口现代物流描述中国政府采购范围制度及其制度协调刘小川(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市200433)摘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在采购资金、采购主体及采购对象范围制度方面,由于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困惑。本文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范围制度经验,调整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对财政性资金、混合型资金、地方债务及捐赠资金进行明确界定;合理划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将国家机关、非营利事业单位、非法人团体组织列为一级采购主体,将营利性事业

2、单位、法入团体组织、公共企业及委托一级主体的中介机构列为二级采购主体;对政府采购对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歧义;对政府采购资金、主体、对象范围相互交叉的现象作出制度安排,并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进行规范。关键词:政府采购法;采购范围制度;国际经验;采购制度协调中图分类号:F2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10)03—0018—04一、现行政府采购范围制度一般而言,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三个层次的分类标准,即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主体范围与对象范围。我国现行政

3、府采购范围制度界定如下:1.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指采购的资金来源、资金渠道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是财政性资金。XX,t于中央单位的采购资金范围,《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o(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问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2.

4、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或称采购人范围)指采购方的组织性质、组织类别等.我国敏府采购i去:》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高箩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延伸范围也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对于同质主体转移的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定是:“采购人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④对于非同质主体转移的规定是:“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指采购目的物的属性、形式等。我国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二、政府采购

6、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众多困惑,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采购范围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和不甚严谨有关。1.关于采购的资金范围(1)对财政性资金的界定过于笼统。从理论角度而言,财政性资金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性资金不仅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还包括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中义的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狭义的财政性资金仅包括预算内资金。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金范围是财政性资金,而这个财政性资金的确切内涵仅在

7、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而且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中央部门,对中央部门18万方数据以外的政府采购资金并没有约束作用,中央部门以外的政府采购资金范围依然相当模糊,执行中随意性很强。(2)购买同一目的物的混合型资金界定模糊。混合型资金即采购资金中既包含财政性资金又包含非财政性资金。对于混合型资金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i砬知》规定,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就应实行政府采购,即我国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混合型资金。但由于《通知》没有涉及财政性资金所占的比例,加之此

8、规定仅适用于中央部门,对中央部门以外用于政府采购的混合型资金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范围依然没有进行规定。(3)地方政府的债务资金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资金范围是财政性资金,而现实中地方政府用于兴建大量公共项目的资金可能是通过银行借款、向公众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方式取得的,如果把这些地方政府的债务资金划为非财政性资金,自然就不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但尽管这些资金不是来源于政府财政,却需要政府财政对这些债务资金承担最终责任,说到底就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这与狭义的财政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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