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性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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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阅读次数 9835字体大小[大中小楷体]双击滚屏by季卫东本文通过对1990年代初期之后欧美政法思潮的重大转折以及中国法制改革经验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探讨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法律程序对于公共选择以及社会秩序正统化的深远意义。针对国内部分学者对强调程序性正义的疑虑,作者指出:现实中滥用形式和程序要件的弊端其实正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的确有必要对照公开、对等、透明以及公平等程序价值来检验和完善现行的程序规范。一 绪言  在现代法学

2、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恒言题目,并非什么新发明。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却并不利于法律程序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众所周知,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道德观重视的是人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强调的是崇高而不是普遍性,既不同于社会正义的理念,更难以把公正与形式性、结构性结合起来考虑。对于民间的有序化机制,人际互动关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促进非正式讨价还价的倾向,使决策过程具有情境思维的特征并且缺乏透明性和外部监督。就国家制度的范畴而言,集中化、绝对化的权力以及自上而下的逐级个人承包责任构成维持规范效力的两大支柱。凡此种

3、种都与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形同圆凿方枘,因而怎样以适当的创新方式把程序话语引入中国并使之周流不息、渗透实践就是法学研究者的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应做的最大贡献之一。   笔者在1993年初发表长篇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初衷不外乎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但并没有充分预料到新程序主义论会在国内学界产生这么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在拙稿问世之际,有关专攻分野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然

4、而,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我所看到的直接针对《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的思辨、商榷以及反论主要包括下述主张:程序虽然可以成为秩序的正统性资源,但程序的起点或者非程序性基础的问题――即程序本身的正统化问题并没有解决。这意味着程序论存在着道德论证上的空白,很可能导致对权力的过度期待或把权力意志当作程序的基础之类的偏颇。如此理论预设具有程序工具主义的特征,容易引起“重

5、功能,轻价值”的误区以及程序的异化,使反思理性蜕变为见机行事的态度,需要强调个人尊严和自由的程序价值主义理论来匡正。另外,程序正义强调形式性,则很难适应社会千变万化的需要以及变革期的情境,必须以实质正义作为基本标尺来裁量,甚至应该容许主权者作出打破成规、构成例外的政治性决断。  也有人对程序在中国的意义以及现实可行性持怀疑态度,并间接驳难笔者的某些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论客是朱苏力教授。他在《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一文中写道:  “中国法学界一般都同意这样一个判断,我国的法律传统历来普遍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轻视

6、程序正义。……这其中的有些行为固然可以以不正之风解释,但在法文化上不正是一种缺乏‘形式理性’的表现吗?……我也并不认为我国社会法律文化的‘实质非理性’的传统完全没有其合理之处。抽象地比较,根本就无法说‘形式理性’和‘实质非理性’的社会法律文化哪一个更好”。  仅从形式理性这个单一的角度来把握程序正义,并且不是以“实质理性”来补充形式理性,而是为“实质非理性”申辩,进而把本来与价值多元兼容的程序转化成一种只与特定价值密切联系的文化现象,这样跳跃式的主观论断是极其大胆和罕见的。在另一篇讨论形式理性与法律职业化问题的文章

7、中,苏力更直截了当地断言程序会妨碍法律发挥功能:  “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在与各种组织机构打交道都不时会遇到这种情况:每个机构的每个办事员都似乎按照规定行事并且似乎无可指摘,但结果对你不利而且不合理。……专门化的加强为法律功能的实现设置了大量程序上的障碍”。  另外,冯象博士在《政法笔记》连载中也曾以希腊神话、欧洲中世纪文化符号以及近代化的历史叙事为线索泛论西方程序观念的来龙去脉和现实问题,把作为法律文化的程序正义观这一思路进一步延展到基于习惯的信仰。他说: 

8、 “我以为,用正义的蒙眼布比喻程序的政法功能,妙是妙,但还有一个前提需要澄清:蒙眼如何成为信仰,法治怎样获得对象,或者说程序与正义究竟什么关系?……程序之所以能够促进司法独立,帮助律师争取争取行业自治与业务垄断,成为正义的蒙眼布,是因为我们先已信了‘司法纯靠理智’,希望法治的正义来自‘理性之光’”。  但是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设计完全不同,因此冯象博士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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