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选择——对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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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选择——对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批判秦国荣内容提要我国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9法理依据,这种人为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增加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具有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因而我们应摈弃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彻底废除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劳动

2、仲裁的功能,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为“或调或裁或诉”并行的体制,在立法上承认人民调解、仲裁-9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威的法律地位,按照“侧重调解,司法补充救济”的原则完善现有的非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调解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或裁或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司法解决机制。关键词劳动纠纷劳动仲裁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劳动立法似乎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然而,如果我仲裁与诉讼的

3、程序设计和实际做法无论是在理论们深入地解读相关立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从其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直论争不断。对此进法的上下文及其基本精神来看,大致可以将其定行研究,极具理论与实践应用价值。性为“准行政的准司法机构”,或者说是隶属于行政机关,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的专门处理劳动争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分析议的机构。说其是“准行政”机构的理由如下:从劳动仲裁究竟是属于劳动行政执法,还是属其隶属来看,根据《组织规则》第3条的规定,“地于劳动司法活动,这在学界乃是个悬而未决的问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题。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

4、规则》(劳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具有隶属于“行政主发[1993]300号,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第2条管部门”的特点。从其人员的产生与构成来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根据《组织规则》第7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但是,这样的“专门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机构”究竟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属于司法机关,(2)工会的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14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选择门的代表”。其第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讼前置程序的做法,该做法无论是在法理上,还

5、是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与现有立法及其基本精神的对接上,均存在着诸见,其成员主要由行政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代多问题。表构成,且其成员的确认与更换要经政府批准,因从法理角度说,如果将劳动仲裁机构看做是而具有一定的“行政性”。上述规定表明,劳动争国家设立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中立机构议处理机构在法律上属于由地方政府和劳动行政的话,那么按照仲裁应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及“主管机关领导和管理的,隶属于行政机关但不行一裁终局”的裁处原则,则这种仲裁活动本身即使行政权力的“准行政”机构。应具有独立性,而不能作为司法诉讼的前置程

6、序;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如果将劳动仲裁本身看作是由劳动仲裁机构专门性质,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其具有中立地裁处平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的话,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权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性质。劳动仲裁是对劳动者机构作为与司法机关具有同等地位的纠纷解决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这关,无论是从司法体制还是从双方活动性质的角种劳动争议从本质上说乃是具有私权特质的民事度看都不能直接实现对接,就是说劳动仲裁本身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不能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直接进入到诉讼领域。件时是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站在公

7、正中立、这实际上是将仲裁活动当做司法诉讼机关的一审居中裁处的立场上对当事方进行孰是孰非的裁程序来看待了,显然违背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判,而不是代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裁处。仲裁本身的性质。二是其裁处的程序具有“司法机构”的特质。劳从法律角度说,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动仲裁机构在受理、审理、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等方法》,还是新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面与司法运作有着诸多相似之处,比如《劳动都没有明确规定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的前置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程序。就是说,将劳动仲裁作为司法诉讼前置程解仲

8、裁法》等均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案序的做法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件仲裁开庭前的准备、开庭程序、当事人的申诉陈实务部门将劳动仲裁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述答辩和辩论、案件调解和裁决、仲裁文书送达等诉讼的前置程序做法的依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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