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贸易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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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一、国际贸易货物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也是一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

2、,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无需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心。(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性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我国签署并核准了《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三)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3)《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各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四)《公约》的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1、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2、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3、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我国对后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成立要件订立国际

4、货物买卖合同,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即在他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有了合意。合意就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包括“发价”与“接受”两个过程。(1)关于发价A.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

5、对方考虑。“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三是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即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但一项生效的发价,对被发价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发价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动,送还发价人,这便是所谓“还价”。还价,在法律上视为新的发价,原发价人如愿按改动后的条件订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改动”即假如它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6、口头或书目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被发价人的答复仍构成接受。因此成立的合同,其条件即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在的更改为准。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

7、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E.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发价。是另外一个名称:“实盘”或“发实盘”。相对于此,另有一种虚盘,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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